(2)記譜代理,藝術生產者運用記譜語言代理記錄而創作的文學和樂譜手稿。所謂記譜代理,實際上是指藝術家借助於記譜語言古德曼認為,記譜的特點是,藝術原作中藝術符號的記號(字符),能夠在不改變其記號的句法關係的基礎上,被再次地抄寫為具體的記號,結果是,藝術原作的記號與抄寫文本中的記號之間在句法上保持一致。因為文學和樂譜手稿都使用記譜語言,所以,我們將其稱為記譜類藝術原作。正是由於記譜語言的符號特性,使文學、樂譜手稿的手工書寫活動成為一種代理書寫的藝術原作生產模式。的代理書寫而形成的藝術生產模式。雖然,作曲家和文學家也使用手工書寫工具的筆墨,在紙張等材料上親手書寫文學和樂譜手稿,但是,與圖像類藝術原作的親筆書寫生產模式不同,文學、樂譜手稿的書麵寫作的生產方式,受到了記譜語言在藝術原作形式介質上的規定性,藝術家的書麵寫作行為隻是語言符號和音符標記的記錄。也就是說,作曲家和文學家采取了記譜代理的生產模式,用記譜語言來代理生產藝術原作。
代理書寫生產模式的特點在於,藝術家主要是在藝術原作的形式介質層麵上從事審美創造活動。一方麵,在技術代理中,藝術生產者通過一定的技術製作工具介質,將藝術構思中形成的藝術符號形式,儲存於相應的物質容器之中,或者通過電波的遠程播放或網絡的在線傳輸,因為仿像藝術原作是信息編碼技術代理製作的,所以,仿像藝術原作本身就具有了可技術複製的特性;另一方麵,在記譜代理中,藝術生產者運用語言記號或音符記號,將藝術符號形式記錄在紙張等材料上,因為文學和樂譜手稿是用記譜語言代理書寫的,所以,記譜語言記號的可分離性規定了文學和樂譜手稿具有可複製的特點。因此,與親筆書寫藝術原作不同的是,代理書寫藝術原作中的原真性,在藝術原作的審美意義上已經失去了意義,存在於作品的形式介質上,其質料介質隻是以儲存、記錄或播放、傳輸的方式,承載了作品中所使用的藝術符號形式。這就使文學、樂譜手稿和仿像藝術原作都具有了可技術複製的特性。
如上所述,我們將藝術原作的生產方式分為親筆書寫和代理書寫兩種模式。應該看到,由於有些藝術作品可以采取多次生產的方式,因而使親筆書寫的藝術原作中存在著一些較為複雜的情況。一方麵,現場表演的藝術表演作品,通常可以多次演出,同一部藝術表演作品的每一次演出都是一種演繹性的再創造活動,所以,藝術首演可以界定為表演藝術原作,而藝術續演則是表演藝術的演繹作品。另一方麵,手工繪製的繪畫、雕塑作品也可以多次生產,如,版畫作品、雕塑翻製作品,藝術家可以通過藝術原作的模版製做出一定數量的藝術原件,雖然這是一種複製性藝術生產活動,但是,視覺藝術界還是用“印本原件”、“精良印本”或“簽名印件”等名稱,將版畫作品和雕塑翻製作品與藝術複製品區別出來。帕特裏克·弗蘭克:《視覺藝術原理》,陳玥蕾、俞鈺譯,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8年,第140頁。為了限製藝術複製原件的複製數量,一些國家通過《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規定,限製版畫作品或雕塑翻製作品的複製數量,要求藝術家出售限量版作品時,必須銷毀原始模版,以確保複製原件的唯一性,並提供相應的信息,如原作的創作者姓名、印製方法、紙張類型、版本數量、版本編號、設別方法、現存原始模版狀況等。因此,我們可以將限量製作的版畫作品和雕塑翻製作品稱為藝術複製原件。它是指在藝術家參與或監督下,根據其製作的版畫或雕塑原件的模版而製作的一定數量的印製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