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法律都被看作是統治者規範人民行為的強製性手段。它所具有的強製性讓絕大多數人望而生畏,從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也正因為如此,統治者們將法律視為安定社會、維護統治的法寶,隻要將他們所倡導的納入到法律的管轄範疇,便基本上可以達到高枕無憂的效果。作為曆朝曆代都大講特講的孝,自然也不可能失去法律這重保護傘。自秦漢以來,孝就已經被寫入了法律,懲罰不孝子,成為了法律賦予社會的正當權利。
但與此同時,法律與道德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衝突,究竟是法大還是情大,往往成為古人爭論的焦點。不孝子被治罪當然是名正言順,合情合理的。但當出現不孝子被治罪無人盡孝及孝子因孝犯罪兩種情況時,是應以法為先,還是以孝為先,就會使人處於兩難境地。在輕法重情的古代社會中,其結果往往便是法律作出讓步與妥協。這也就出現了“存留養親”、“存留承祀”及孝子複仇得赦免的現象。
歸結起來,孝與法律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因不孝獲罪,二是因孝減罪或免罪。懲罰不孝子的目的是為了殺一儆百,讓民眾以不孝子為戒;寬宥孝子是為了彰顯孝的重要性,讓民眾心中的孝觀念更加深化。從這兩方麵來看,法律不僅具有強製性,也具有教化性,而且它的強製性是為了教化性服務的。
(一)因不孝受懲罰
懲罰不孝子,是法律保障統治者實現“以孝治天下”重要手段。雖然,“以孝治天下”是在漢代時才被明確提出的,但早在三千多年前,法律就已經將不孝定位為了犯罪,而且是諸多罪行中最為嚴重的一種犯罪。古書中記載的“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刑三百罪莫大於不孝”、“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等都顯示出了不孝之罪的嚴重性。隻不過,此時的不孝雖然是大罪,但是對於什麼是不孝、如何懲罰不孝之人還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已。
從秦朝開始,不孝罪的定罪標準、懲罰標準都逐漸開始具體化。如秦朝的法律中已經明確規定“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這裏的“大父母”指的是祖父母,黥是古代在臉上刻字一種刑罰;城旦舂,秦漢時代的刑罰名稱,意思就是強迫犯人從事苦役勞動,使男子修築城牆,女子舂米。從秦律中的這句話可以看出,當時毆打祖父母的人,要受在臉上刻字並做苦役的懲處。
漢承秦製,隨著封建社會法製的逐漸完善,關於不孝罪的規定也越來越詳細,越來越規範。在不孝罪的判定上,不贍養父母、不聽從父母的教誨、不按規矩為父母守喪的都屬於不孝之罪。一旦被判定為不孝罪,最輕的懲罰是施以耐刑,其次是流放、罰做城旦舂,最嚴重的是棄市。
所謂耐刑就是指剃掉胡須的刑罰。在今天看來,剃掉胡須根本算不上是懲罰,但在古代社會中,“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觀念根深蒂固,人們自小就有蓄發蓄須的傳統。剃掉胡須也就相當於給罪犯畫上了一個犯罪者的標誌,無論走到哪裏都會因此而遭到大家的唾棄與鄙視。
流放是僅次於殺頭的一種刑罰。被流放之人雖然能暫時保住性命,但由於流放地區條件艱苦,加上繁重的苦役等,最終也往往難逃一死。根據《漢書·景十三王傳》的記載,長山憲王劉勃在父親生病的時候不在旁侍奉,也不親嚐湯藥。其父死後,他竟在守喪期間與女子私通,而且飲酒、賭博、看戲、聽音樂樣樣不落。最終,他的這些不孝行為被人告發,不僅被廢除了王位,而且被流放邊疆。
對於那些不孝行為嚴重的人,則要處以棄市。所謂棄市也就是將罪犯處死之後曝屍街頭。這種刑罰一般僅用於罪大惡極之人。由於過於殘酷,在隋代之後棄市之刑便遭到了廢棄。將不孝者棄市,足見漢代對不孝罪的懲罰之重。據記載,漢代梁平王及其夫人任王後就因不孝而受到嚴懲。梁平王劉襄本為皇室之後,出身高貴,享有封地。他的祖父為梁孝王劉武,竇太後曾一度想扶劉武為帝,但沒有成功。劉武死後留下了億萬家財,其中有一件傳世之寶罍尊。梁平王劉襄的夫人任王後非常想得到這件傳世之寶,但劉襄的祖母李太後說:“先王有命,罍尊不可以送與他人。”為了滿足夫人的願望,梁平王劉襄不聽從祖母的勸誡,擅自打開倉庫取出罍尊,賜給了任王後。李太後知道後勃然大怒,但又沒有辦法製止這個不孝之孫。當朝廷派使臣到梁平王府上時,李太後便想告訴使者劉襄的惡行,讓皇上為她作主。為了不泄露此事,劉襄與任王後強烈阻攔李太後見漢使,並企圖將李太後關在屋內。李太後多次試圖奪門而出但都沒有成功,還因此夾傷了手指。經此事之後,梁平王劉襄與任王後更加視李太後為眼中釘肉中刺。李太後生病了,梁平王與任王後也不去探望,不去照顧。李太後去世後,梁平王跟任王後,依舊日日歌舞升平,絲毫不按規矩守喪盡孝。後來梁平王及任王後的不孝行為被揭發出來,眾大臣們都要求將梁平王與任王後誅殺,但皇帝念梁平王是皇室之後,隻是削奪了他的封地,任王後則被嫋首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