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對外貿易,主要是西北和西南地區的陸路貿易。早在秦漢時在邊境上與鄰國的貨物交換就已存在,當時稱之為互市。到漢武帝時期,中國與西方各國的商務往來更趨頻繁,絲綢之路一直通達東羅馬帝國。據史書記載,隋朝時中央政府已經有了互市監的設置,但有關這方麵的正式製度規定沒有係統的記錄。到了唐代,除西北地區的陸路貿易繼續有所發展外,東南沿海的海上貿易也開始繁榮起來,於是在廣州設立市舶司專門管理海外貿易。其後,海上貿易的地位漸趨重要,乃至超過了陸路貿易(王玉茹等:《製度變遷與中國近代工業化》,陝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頁。)。

清嘉慶中葉後,清皇朝的統治日趨衰弱。統治者卻依舊自詡“天朝上國”,虛驕自大,閉目塞聽,麵對不斷前來叩門和騷擾的葡、英等國,不是采取積極應對的舉措,而是不思進取,故步自封,不願了解外部世界,拒絕與外部世界接觸,采取了愚昧的閉關政策。

清初,中外貿易並沒有限製在一地。外國商人可以到廣東、福建、浙江沿海的口岸貿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朝政府以沿海居民與洋商雜處,必致滋事為由,規定隻在廣州一地和外國通商。而廣州的對外貿易,又被清朝政府特許的“十三行”商人把持,外國商人來到中國,實際接觸的隻限於這些特許的行商。這些享有特權的行商一方麵設置壟斷性的商業機構,凡是外國進口貨物,均由其承銷,內地出口貨物,也由其代購,並負責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另一方麵,行商又受到政府的委托,執行政治上的職能,外國商人來華貿易,並不直接向粵海關納稅,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納,若有漏稅欠稅,行商負責賠償。行商又代政府辦理交涉事宜,外商不準和官府直接交往,一切命令、文書都由行商轉達。所以,行商實際充當了清朝政府與外商之間一切交涉的中間人。清朝政府旨在利用行商避免與外商發生直接關係。

為了限製外國人的在華活動,清朝政府還製定了一係列規定,諸如禁止外國人長住廣州,禁止中國人受雇於外商,禁止向外商借款,禁止外國人坐轎子,禁止外國婦女進廣州城,外國人在廣州商館居住,不準擅自出入、自由走動等,目的是要使中國人和外國人不相交結。對中國貨物的出口,也有嚴格的限製,糧食(包括豆類)、鐵及鐵器(包括鐵鍋、鐵釘及廢鐵)、硫磺、硝等物,均嚴禁出口,絲及絲織品、茶葉、大黃的出口數量均有限製;同時禁止茶船出海貿易,閩、浙、皖等地所產茶葉,必須由內河過五嶺運赴廣州,通過行商賣給外商,如直接出海販運,則被視為“通夷”,商人治罪,茶葉充公。清政府還嚴格限製中國商人翻造海船,海船僅許用雙桅,梁頭不得過18尺,載重不得超過500石,舵工、水手等人不得超過28名;並嚴禁將所造商船租於他人,或租用他人之商船;嚴禁中國商人在外國打造商船,帶回中國(詳可參見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28頁。)。

究其根源,閉關政策是中國古代社會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產物。在中國長期的古代社會裏,社會經濟結構的基石是以個體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即以耕織結合為主要特征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這種經濟形態下,農民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也生產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業品。地主和貴族對於從農民剝削來的地租,也主要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於交換。人們與市場的聯係,是相當有限的。這種落後閉塞的經濟形態,是閉關政策的經濟基礎。乾隆帝在給英王喬治二世的一封書信中就稱:“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須之物,是以加恩體恤。”(梁廷枏:《粵海關誌》卷33,第8頁。)這種自大閉關的思想,正是當時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反映。

同時,閉關政策也是清朝政府維持其統治的政治需要。正如戴逸所指出的:清朝政府頑固地堅持閉關政策,還由於它和廣大人民群眾階級矛盾的尖銳化。在同樣是自然經濟的條件下,當國家比較強盛,政府和人民群眾的矛盾比較緩和的時候,統治者對周圍國家也可以采取比較開放、比較友好的態度。如漢唐盛世,中外交往頻繁,沿著著名的絲綢之路,中國和西方的經濟文化得以交流。在明初,鄭和率領的龐大航海船隊屢次前往東南亞、西亞,遠達非洲海岸。有信心的強者不害怕異國的新事物,隻有虛弱者才對之憂心忡忡。18世紀後期,中國古代社會已處於衰世,人民群眾的抗清起義風起雲湧,清朝政府由盛轉衰,暴露了它的腐朽性、虛弱性。它不了解世界的發展,不了解外國資本主義的性質和活動方式,當然也不會有對付資本主義侵略的正確策略,隻是神經衰弱地以為,這一外來的異己勢力如果和人民群眾接觸,將會加強反政府的力量,引起新的騷動。所以,它構築了一道隔絕中外的堤牆,以為任憑堤牆之外時局變幻,風雷激蕩,自己還可以關上“天朝”的大門,不聞不問,高枕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