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的相關支持係統(1 / 3)

從2008年開始,浙江省、江蘇省、山西省、天津市等開始施行新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這種機製區別於以往的第三方調解機製的最大不同在於建立了兩大機製,即以醫療責任保險為核心內容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機製和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核心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製。在這種第三方調解機製中,主角是醫調委與理賠中心。當然如果隻有主角,沒有相關支持係統做幫手,第三方調解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第三方調解的相關支持係統包括:①第三方調解機製兩大機構的上級部門:醫調委的上級司法部門,理賠中心的上級共保體;②第三方調解的對象:醫方與患方;③重要的盟友:執法部門,包括法院與公安機關;④權威性保障係統:專家庫;⑤外圍支持係統:衛生行政部門、新聞機構、財政部門與民政部門等。

第一節 第三方調解機製兩大機構的上級部門

醫調委的上級司法部門與理賠中心的上級共保體在第三方調解中主要承擔對下級的領導之責。

一、司法部門

為保證醫調委的中立性,醫調委都隸屬於司法局,而不是隸屬於原衛生局。醫調委隸屬於司法局有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是全麵係統的,包括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隊伍、業務、工作等各個方麵。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包括三方麵: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引和規範,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指導,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一)從指導主體看,不同級別的司法部門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指導職責不同

1.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職責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職責,具體內容包括:①研究製定有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釋、批複工作中的法律、政策方麵的問題;②製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調查研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狀況與規律,製訂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對策;③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業務和規範化建設,總結推廣先進經驗;④製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及其管理幹部的培訓計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學習資料,開展示範性培訓,指導各地開展培訓工作;⑤製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宣傳計劃,組織開展新聞宣傳活動,組織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理論研究;⑥組織開展評比活動,表彰全國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開展對外交流。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本級行政區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部署,指引和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具體內容包括:①研究製定地方有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法規、政策,製訂本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劃和任務並督查落實;②總結推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驗,表彰優秀、先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調解員;③開展對醫療糾紛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調解技巧,提高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水平;④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預防矛盾糾紛發生;⑤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進行統計,並將情況上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當地基層人民法院;⑥落實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

3.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具體內容包括:①解答、處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糾紛當事人的請示、谘詢和投訴;②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請求或根據需要,協助、參與疑難複雜糾紛的調解;③對調解協議進行檢查,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要及時指出並督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合理程序予以改正;④協助督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履行;⑤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⑥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工作製度;⑦彙總上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報表。

(二)從指導內容看,作為醫調委的上級部門,司法部門應管住醫調委的人事權、財務權與大事權

1.人事權

醫調委人員的推薦、招聘、培訓、業務管理、考核、指導由司法部門負責。控製人事權主要又應抓好三個環節。①招聘環節:由司法局招聘懂醫、懂法的人員作專職調解員。②培訓環節:由司法局對調解員組織開展“醫與法”的培訓,比如一方麵可與當地法院合作,由法院講解如何審判醫療糾紛案件,探討一些醫療糾紛的有關法律問題;另一方麵,可以請醫學專家普及醫學知識,比如看病曆等。③考核環節:司法局對醫調委與調解員進行考核。考核項目主要應包括:受理案件數,其中疑難案件數與急險案件數,調解率,調解成功率,結案率,結案時間等。考核結果應為調解員崗位達標、選拔、任用、提職、晉級、加薪等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2.財務權

司法部門要為醫調委爭取經費。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都不收費,其辦公場所、工作經費應當由設立單位(即司法局)解決。經費不足的,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的要求,爭取補貼。

3.大事權

醫調委在調解中最終也是最重要的成果就體現在醫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在醫調委的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司法局要管的大事就應是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審核。其主要審核以下內容:①在協議書上有無完整載明事實經過(包括糾紛原因、性質認定等)和請求事項。②保證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有的調解協議書約定的保證條款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雙方自願放棄訴訟權與到其他部門解決的權利,此爭議就此終結,雙方承諾不再為此爭議以訴訟或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這種保證條款違反了民法關於當事人有起訴權的規定,導致協議無效。③調解結論是否合法,調解人是否合法,調解材料及來源是否合法,調解對象是否合法,調解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受理程序是否合法,調解文書格式是否合法。

二、共保體

浙江省、江蘇省、山西省、天津市等對醫療責任保險實行多家保險公司聯合承保,然後由多家保險公司組建共保體,再由共保體成立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理賠中心的身份是保險代理人,不是法人。作為理賠中心的上級部門共保體自然也應管住下級的人事權、財務權、大事權。

(一)人事權

理賠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其負責人應由共保體負責招聘或任命。在這方麵,各地的共保體都抓住了理賠中心主要人員的人事權,在實際操作中都是由首席承保公司派出一人負責理賠中心的全麵管理工作,其他工作人員再由理賠中心招聘。

(二)財務權

醫療責任保險是一種商業保險,作為保險代理人的理賠中心就不可能像醫調委一樣由財政撥款,而應由其上級部門即共保體負責。在實際運行中,各地的共保體都規定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理賠中心的資金來源。如寧波市共保體規定,理賠中心運作成本以醫療責任保險總額的20%提取,而且規定,賠得越多,醫療責任保險總金額就越高(醫療責任保險金額根據運作情況自動調整費率),而總金額越高,理賠中心能提取的運作成本就越多,從而保證理賠的公正、公平,不會產生“惜賠”心理,達到切實維護患方利益的目的。

(三)大事權

大事權包括:①共保體負責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設計;②共保體可要求理賠中心就重大事項做出說明,如可以要求理賠中心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做出說明;③如出現重大問題,如未依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違反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等,共保體可責令理賠中心限期改正或調整負責人。

第二節 第三方調解的對象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對象為醫方與患方,醫患雙方的職責主要是配合第三方調解。而醫療機構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第三方調解中的職責主要是組織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

一、醫療機構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需要醫療機構的積極配合。在調解工作中,醫療機構如果不配合,如不提供有關材料、不提供糾紛當事人的情況或不明確表達能接受的賠償上限與下限,醫調委的工作則很難開展。醫療機構如何配合第三方調解工作?應是專人全程配合。

(一)醫療機構須指定專人負責配合第三方的調解工作

如江蘇省南京市就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工作聯絡員組織,其成員由醫療機構醫務處(科)或醫患溝通中心負責人擔任。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醫療機構應告知、引導患者進行第三方調解

醫療機構可將醫調委的地點、聯係方式、調解流程圖、調解特點優勢等信息印在病曆上,或印在院內公告、名片上,也可在導診台一側及門診大樓告示欄中設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指示板等。

(三)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醫療機構要全程配合第三方的調解工作

對醫調委安排的調查取證、醫患溝通等工作,醫療機構要全力做好配合,不得無故拖延、推諉,要向第三方調解組織真實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診療經過,及時提供病曆等相關資料,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安排的醫患雙方見麵溝通,做到隨叫隨到。對醫患雙方調解後簽訂的協議,各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履行。

二、患方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離不開患方的配合。患方在第三方調解活動中需要主要配合做好以下事項:①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②遵守調解規則;③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④不隨心所欲地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⑤不惡意申請調解人員回避;⑥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漫天要價;⑦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另外,患方來院人數在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