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國內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述評(1 / 3)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指“第三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範(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範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調解的第三方,即主持者,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根據調解主持者性質的不同,可以將調解分為司法調解(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和仲裁調解。就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而言,廣義上說,醫患當事雙方之外的任何力量介入醫療糾紛都屬於第三方調解,因此第三方調解模式很多,王衛東、範貞總結出我國現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①行政調解,即衛生行政部門調解;②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③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指定機構調解;④仲裁委員會調解;⑤其他營利性、非營利性中介機構調解;⑥司法調解。

下文就國內外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進行述評,以資借鑒。

第一節 國內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的主要模式

新形勢下,醫療糾紛呈現以下幾個特點:①增長速度快;②處理難度大;③賠償金額高;④社會涉及麵廣;⑤負麵影響大。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對全國326家醫院的調查結果顯示,2000年醫療糾紛發生率達98.4%。按326家醫院的患者索賠金額總計約6000萬元計算,平均每家醫院被索賠金額為18.4萬元。全國縣級以上醫院近2萬家,如果按照平均每家醫院每年賠償20萬元推算,全國醫院一年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高達40億元,占全國縣級以上醫院醫療收入的5.0%以上。

麵對醫療糾紛“私了”(醫患協商解決)、“官了”(衛生行政部門解決)、“官司了”(訴訟解決)都“難了”的情況,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專業化的“第三方”來調解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已得到了原衛生部的認可。目前,我國“專業化”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主要有以下五種典型模式。

一、北京模式: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指定調解機構調解

2005年,北京市的醫療責任保險由兩家保險公司承保。其中,太平保險公司負責承保西城、昌平兩區的醫院,指定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做糾紛調解;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負責其他16區縣的醫療糾紛處理,指定的調解機構是北京衛生法研究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兩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都擁有由醫學和法學專家組成的專、兼職專家團隊。在接到醫療糾紛調解的申請後,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對經過調查取證確認屬於醫療責任保險範疇的予以受理並進行調解。蕪湖、銅陵、無錫等地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便是北京模式的推廣。

北京模式的特點有:①服務免費:對醫患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經費由保險公司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按月支付。②中立性不夠: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指定調解機構,使其功能類似於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其中立性受到質疑。

二、上海模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發生糾紛後,醫患雙方可向醫調委提出申請,醫調委受理立案後,由醫學專家和律師進行醫學技術評估和法律服務,之後再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醫療機構、患者可以任意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員,也可由醫調委指定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山西省和江蘇省成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便是上海模式的成功推廣。

上海模式的特點如下:①調解免費。②經費困難。政府沒有確定的財政支持,所以經費短缺,日常的辦公經費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運行艱難。③不能解決賠(補)償問題。因為沒有建立醫療糾紛理賠處理機構,所以醫調委不能解決患者最關心的賠(補)償問題,使這種機製在調解醫療糾紛時效果受限。上海市雖然也推行了醫療責任保險,但醫療責任保險與醫調委是完全分離的。

三、天津模式: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調解

2006年12月,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成立。該中心是天津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下設的一個分支機構。仲裁委聘任醫學、法學專家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這些仲裁員、調解員都是兼職的,與仲裁機構也沒有隸屬關係。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調解的共識;調解中心受理後,由當事人選擇或者委托調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調解員依法解決糾紛。此後有多地推廣醫療糾紛仲裁模式。原河南省洛陽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範醫療格式合同文本,為解決醫療糾紛打下基礎。山西省太原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出現了醫療糾紛仲裁試點。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糾紛仲裁人員、專家組都將以第三方姿態介入醫療糾紛,結合雙方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原濟南市衛生局與濟南市仲裁委員會為積極籌建的濟南醫療行業仲裁中心培養仲裁員,於2007年3月31日,擬受聘的60名醫療行業仲裁員及各縣(市)區原衛生局、各二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同誌共計100多人,接受了仲裁理論與實踐和仲裁員守則的培訓。

天津模式的特點:①實行“一裁終局”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調解書一經當事人簽收或者裁決書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上訴,即所謂“一裁終局”。②專業化程序低。天津模式的仲裁調解,讓本身為調解勞動糾紛而設立的機構去調解專業性很強的且與原有業務不相關的醫療糾紛。有無能力進行醫療糾紛調解是最大的疑問。

四、南京模式:營利性中介機構調解

2003年成立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谘詢服務有限公司,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訴前調解與研究,開創了專業服務機構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先河,是以公司製方式運營的營利性谘詢機構。2004年11月成立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谘詢服務有限公司也是這種模式。

南京模式的特點:運行模式過於商業化,需要交納一定的調解費和鑒定費,患方很難接受這種先付費、後服務的方式,而且取信於醫院也很困難。

五、寧波模式:理賠處理機製加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