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的時代是一個公司的時代。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需要以股民社會為基礎,而股民社會的形成則信賴於廣大民眾投資熱情的激發。民眾投資熱情的激發無疑必則以股東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為條件。公司法作為規範公司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經營管理者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是一部股東權益保護之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研究公司法,準確理解公司法條文的含義,為當事人提供高效的公司法律服務,乃是執業律師必修之功課。
我在從業的過程中,特別是在為當事人提供公司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一個問題,即目前司法實踐中所發生的公司法律糾紛,大多是有限責任公司方麵的。而學界目前有關公司法問題的論著,特別是論述公司法基本原理方麵的著作,多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有限公司作為對象進行理論闡述,缺乏專門以有限責任公司為理論闡述對象的論著,雖然具有理論上的完整性,但必然會帶來一些問題。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性質上就具有很大差異,將兩者放在一起進行論述很可能會給研習者造成某種錯覺。我認為,無論是公司法理論界,還是公司法實務界,亟須有關專門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論述對象的理論論著。
本書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論述對象,圍繞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問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運營、解散的邏輯順序,結合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以及自己多年從事公司法律實務的經驗,對有限責任公司法的基本原理進行了較深入的理論闡述。
在我所求學的時代,由於我國實行的還是計劃經濟,包括公司法在內的商事法律極不發達,因此,我對公司法的學習興趣不濃。後雖在西南政法大學從事十餘年法律教學,專業定位卻在憲法和行政法學上。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後,因工作需要,才開始公司法的研習工作,並逐漸對公司法產生了濃厚興趣,以至於在繁忙的工作之餘,以研習公司法為樂。學以致用,用之則予以總結、提煉,如此相得益彰。經過兩年的努力,終成此書。
由於我公司法方麵的“知識局限”,而我從事律師實務工作又具有“雜家”的性質,故本書在理論性方麵也許談不上什麼創新,但懷著與同仁交流學習的心願,決定將本書付梓出版,或許對我國公司法律製度建設也算是添磚加瓦吧!
賀曉輝
二○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