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事情誰負責
應由學校承擔學生受傷的責任嗎
★案例舉要
王東是三年級學生,在一天課外活動時,他和幾個同學在校園內玩耍,突然被學校圍牆外的過路小孩浩浩亂拋石頭砸傷頭部,當場就血流不止,被送往醫院,經過醫生的包紮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000元。
他的家長可以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嗎?
★由案說法
這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民法中設立監護製度,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因年齡、智力關係,不能或不能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不能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但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是,在未成年人上學期間,脫離其法定監護人實際監護的情況下,發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時,其法定監護人與學校之間經常引起爭執:法定監護人認為,孩子到了學校,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學校則認為自己沒有監護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是特殊主體,分為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都必須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親屬中產生,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學校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可能性。但這並不等於排除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責任。事實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監護權隻能由學校行使,監護責任也隻能由學校承擔,因為學生在校讀書,事實上處在學校監護之下,隻是這種監護責任的履行應理解為是學校代理學生家長進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托監護關係,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不過是代理學生家長行使。明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委托監護關係,學校隻是代理家長行使監護權,是否就意味著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或致他人傷害,學校可以不負責了呢?這就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其代理監護的職責。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這一規定,判斷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從本案來看,學校建圍牆是為了學生安全所采取的防護措施,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學校對這件事故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王東的受傷是因為浩浩亂拋石頭所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責任全在於浩浩父母,是其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有民事上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知識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條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條件。
3.推定過錯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夠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對於損害的發生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而且不能夠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如果不予以補償顯然不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
公牛惹禍主人賠
★案例舉要
在廣西的農村,幾乎家家都養著公牛,它是農民耕田的好幫手。廣西大新縣某村村民焦少伯,於1999年3月4日一大早,把自家養的一頭公水牛用繩子拴在屋後的一棵樹上,就外出做工去了。在上午10時左右,焦家的公水牛掙脫繩子,在村子裏亂跑,後來闖到鄰村村民布炳家的牛欄裏,用牛角撞擊欄裏被拴住的公水牛身體。布家的水牛受到驚嚇,掙脫繩子往外跑,焦家的水牛緊追至村頭將布家的牛撞倒在地後,又連續撞擊,最後布家的牛受傷癱倒在地,不能站立。
布家的主人聞訊趕來之後,製住了焦家的公牛。後來布家的牛雖然經獸醫診斷治療,因為受傷較重,役力仍然沒有恢複,不能耕地。布家隻好把牛賣了,得款780元。
布家要求焦家賠償其經濟損失。焦少伯認為,那天他外出不在家,他的牛也是拴好的,並且牛打架在農村也是常有的事,自己沒有什麼責任。再說布家的牛又沒有死,也沒有斷腿,怎麼能賠償呢,拒絕了布家的要求。布家無奈,告到大新縣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焦少伯賠償布炳520元,並承擔受傷牛的診斷鑒定費、價格評估費和案件受理費100元。
★由案說法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主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主人沒有過錯,是否仍要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權行為損害糾紛案,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過錯。依據法律的規定,隻要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了損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擔特殊的民事責任,而不論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隻有由於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才可以免責。
本案的事實很清楚:布家的牛受傷,布家沒有任何責任,也沒有其他的第三人的責任,這完全是由焦家的牛造成的。焦家的牛所造成的侵害行為,隻能是由它的主人來負責。因此,應該由焦家來承擔民事責任。
布家的牛雖然沒有死,也沒有斷腿,但喪失了最主要的能力——耕地的能力,牛雖然賣了,但布家得到的已經不是耕牛的價格,布家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法院判決焦家賠償布家的損失是合法公正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自己飼養或是管理的動物,一定要善加管理,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小知識
動物界分為哪些“門”?
動物界是生物分類中的一個係統,其種類極多,它們千姿百態,很不相同。人們在“界”下又增加了低一級的分類單位,稱為“門”。分類學家根據物種之間形態的差異、構造的繁或簡、進化程度的高與低等,將動物界由低等至高等分為十二個門:原生動物門、多孔動物門、腔腸動物門、扁形動物門、圓形動物門、環形動物門、節肢動物門、軟體動物門、擬軟體動物門、毛齶動物門、棘皮動物門、脊索動物門。
例如,蛇屬於脊索動物門,蛔蟲屬於圓形動物門,蚯蚓屬於環形動物門,蝸牛屬於軟體動物門,血吸蟲屬於扁形動物門,昆蟲、蜘蛛、蜈蚣則屬於節肢動物門。
誤觸高壓電受傷誰負責
★案例舉要
1998年2月21日下午,山東省某村的14歲少年李曉剛和幾個男孩在村口的空地上玩耍,不遠處就是本村的變壓器平台。他們玩了一會兒,覺得沒什麼意思,就四處看看,想找點新花樣來玩。李曉剛突發奇想,對大家說:“你們誰到那上麵玩過?我們爬到變壓器平台上玩玩,怎麼樣?”有個男孩說:“那上麵是不是有危險?好像不能隨便上去玩,還是到別處去吧。”
李曉剛不以為然。平台高2.1米,李曉剛繞著平台轉,發現平台東麵門鎖處掉下塊磚,恰好有個缺口,就攀著磚牆,踩著缺口爬上了平台。他爬上平台,腳下一滑沒有站穩,就隨手一抓。李曉剛雙手搖晃著抓到了變壓器10千伏套管接線上,頓時弧光閃過,李曉剛被擊昏,倒在平台上,雙手被燒焦。其他的孩子大聲呼救,村裏的大人們趕來,把他送到了縣醫院。經縣醫院搶救和治療,醫院對其兩上肢自肩關節以下采取了截肢手術,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
這個變壓器是大李村村委會1987年購買,由縣電業局設計安裝的。電業局當時的設計安裝是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當時,村委會在變壓器平台的四麵畫有安全警示標誌並且有“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的字樣,後來由於年深日久,風吹日曬字跡消退,現在已經無法看清。平台東麵門鎖處的磚缺口是1987年安裝後,村裏的電工為了便於鎖門將磚砸掉而形成的。傷殘給李曉剛及其父母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經濟壓力,李曉剛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狀告村委會,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100餘萬元。法院判決大李村村委會支付李曉剛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32608.34元,並負擔李曉剛每次安裝假肢費用的80%(以10次為限)及精神損失10000元。
★由案說法
本案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該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行使用中的變壓器屬於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用電變電設備,大李村村委會作為變壓器的產權人,疏於安全管理,在舊有的安全警示標誌無法辨認後,沒有及時設置醒目的新的安全警示標誌,且平台東麵門鎖處出現磚缺口,長期沒有修複,應考慮到小孩可能從此處爬上變壓器平台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對此,大李村村委會存在過失。因此,大李村村委會應當對李曉剛人身傷殘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曉剛當時已滿14周歲,對於危險與安全應當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他對事故的發生自身也有過錯;因李曉剛是未成年人,李曉剛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