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十章(1 / 3)

仲裁效率較高,費用較低。和司法程序相比較,仲裁效率要高一些。由於許多國家的法律製度對民事案件訴訟采用多審製二審終審製或三審終審製,時間花費較長,而且受到法律製度的程序限製,不可能加快進程。而仲裁則是一審終局的,無須上訴。總之,仲裁程序從立案到最終裁決的持續時間要短得多,而且爭議各方可以指定熟悉專業的人士擔任仲裁員,他們的專業知識有助於快捷地判斷那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中的是非曲直,從而可以加快審理和裁決進程。仲裁所花費用也會比訴訟相對要低些。

仲裁原則獨立原則。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屬於民間團體。仲裁委員會具有獨立仲裁權,它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係,各個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任何隸屬關係,不存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在仲裁合同爭議時,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各個仲裁機構應該嚴格地依照法律和事實獨立地對合同爭議進行仲裁,作出公正的裁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自願原則。仲裁必須是完全自願的,這種自願原則體現在許多方麵,例如,是否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在仲裁的過程中是否要求調解、是否進行和解、是否撤回仲裁申請,等等,都是由當事人自願決定的,並且應該得到仲裁機構的尊重。任何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對案件的管轄權完全來自雙方當事人的授權。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必須用書麵的形式將這一意願表達出來,即應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沒有書麵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對該爭議的解決。

①或裁或審原則。《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兩部法律均明確了合同爭議實行或裁或審製度。因為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既然合同爭議當事人雙方自願選擇了仲裁方法解決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要尊重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意願。一方麵仲裁委員會在審查當事人申請仲裁符合仲裁條件時,就應予受理。另一方麵法院則依法告知因雙方具有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不受理起訴。

②一裁終局原則。《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的製度。”一裁終局是指裁決作出之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應受理。但是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時,並提出足夠的證明、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已裁決的爭議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如果撤銷裁決的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仍然要執行。

③先行調解原則。先行調解就是仲裁機構先於裁決之前,根據爭議的情況或雙方當事人自願而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工作,以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合同爭議。

仲裁程序仲裁申請和受理①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合同爭議的書麵約定。隻有當事人在合同內訂立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書麵形式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後達成了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受理仲裁申請。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以下主要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表示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仲裁事項。即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的提交仲裁的合同爭議範圍。如果是在合同內訂立了仲裁條款或在糾紛前以其他書麵形式達成了仲裁協議但還沒有具體爭議事件發生時,仲裁事項規定應原則一些。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雙方當事人應明確約定仲裁事項由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原因有: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

此外,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②仲裁申請。申請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爭議提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在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③仲裁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爭議的審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的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成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①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即合議製的仲裁庭。采用這種方式,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各自選擇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定。

②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即獨任製的仲裁庭。這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在具體的仲裁活動中,采取上述兩種方法中的哪一種,由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協商決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麵通知當事人。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符合《仲裁法》規定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和裁決開庭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案件進行有步驟有計劃的審理。《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也就是當事人共同到庭,經調查和辯論後進行裁決。同時,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在仲裁過程中,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承擔對其主張的舉證責任。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裁決。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機構經過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審理,依據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雙方的爭議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應當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①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仲裁裁決能夠得到實際執行,以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法定條件下所采取的限製另一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處分財物的保障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證據保全。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存其證明作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製度。證據保全是保證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補救方法,在一定意義上也是當事人取得證據的一種手段。證據保全的目的就是保障仲裁的順利進行,確保仲裁庭作出正確裁決。

比強製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具有強製執行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該自覺履行。但由於仲裁機構沒有強製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因此,為了保障仲裁裁決的實施,防止負有履行裁決義務的當事人逃避或者拒絕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我國《仲裁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時,法院將隻審查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以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等,而不審查實體問題。許多國家的法律製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仲裁的司法幹預,以保證仲裁程序的獨立公正、實際和迅速地進行,並確認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提供執行的便利。

②法院對仲裁的監督為了提高仲裁員的責任;,保證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公正性,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仲裁法》規定了法院對仲裁活動予以司法監督的製度。規定表明,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是事後的。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不主動申請司法監督,法院對仲裁裁決采取不幹預的做法;司法監督的實現方式主要是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中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以上規定表明,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並應提供證明有以上情形的證據。同時,並非任何法院都有權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隻有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享有專屬管轄權。此外,法院認定仲裁裁決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裁定恢複執行。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中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認定事實和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沒有得到解決。因此,當事人就該爭議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