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麵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竣工結算竣工結算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竣工結算相關的違約責任①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約責。
②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目前在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十分嚴重,承包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十分重要的。
③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④承發包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通用條款》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質量保修金保修金或稱保留金是發包人在應付承包人工程款內扣留的金額,其目的是約束承包人在竣工後履行竣工義務。有關保修項目、保修期、保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修金額例如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等均應在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3中約定。
保修期滿,承包人履行了保修義務,發包人應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結算,將剩餘保修金和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承包人,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
施工合同的其他約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和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地震、洪水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在合同訂立時應當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在《專用條款》中雙方應當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項目的特點,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災害的不可抗力事件認定標準作出規定,可采用以下形式:①X級以上的地震;②X級以上持續X天的大風;③X爪爪以上持續X天的大雨;④X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X天的高溫天氣;⑤X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X天的嚴寒天氣。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複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複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工程師應當對不可抗力風險的承擔有一個通盤考慮:哪些不可抗力風險可以由發包人承擔,哪些風險應當轉移出去如投保等。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所需清理、修複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幻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
保險雖然我國對工程保險主要是施工過程中的保險微有強製性的規定,但隨著項目法人責任製的推行,以前存在著事實上由國家承擔不可抗力風險的情況將會有很大改變。工程項目參加保險的情況會越來越多。
在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保險義務分擔如下: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有人財工械設保,支保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擔保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麵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履約擔保一般可以履約保函的方式提供,實際上是擔保方式中的保證。履約保函往往是由銀行出具的,即以銀行為保證人。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當然,履約擔保也不排除其他擔保人出具的擔保書,但由於其他擔保人的信用低於銀行,因此擔保金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