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單一稅製與中國個稅改革(2)(1 / 3)

哈耶克講累進稅有很多負麵影響,比如對技術進步、資源配置、創新激勵、社會流動性、競爭和投資造成負麵影響。一般的財政學裏有一個原則,它本身可能是個問題,這個原則就是納稅能力原則,它指的是你收入越高,就應該交更多的稅,而且這種觀念集中體現在個人收入的累進稅這一環節,但哈耶克覺得納稅能力原則違背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則。最基本的原則是什麼?他說在民主社會裏最核心的、可以獲得大家公認的幾乎是唯一的原則是同工同酬原則。如果是按照納稅能力來弄,會影響到同工同酬原則的推行與遵守,從而導致不公正的稅收待遇。現在比較流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製,或者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製,這兩者實際上都可能會造成哈耶克所講的影響同工同酬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隱含的前提有問題,因為講的是邊際效用遞減律,經濟學中所謂的邊際效用遞減律,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在其他商品的消費數量保持不變的條件下,隨著消費者對某種商品消費量的增加,消費者從該商品連續增加的每一消費單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邊際效用)是遞減的(這裏的效用是指消費所帶來的滿足程度)。哈耶克認為,適當累進和過度累進難以把握,而且累進稅的累進程度往往被作為多數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機關隨意專斷確定,我們中國對稅收累進度得確定也存在同樣的專斷特征。在民主國家可能是多數暴政,即多數通過民主程序對少數進行剝奪(通過累進稅),我們中國似乎是少數確定了一些剝奪的原則,然後讓人大形式是確認。最近對涉及工資、薪金那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部分群體增加了稅負,我們可以這麼去解釋。

哈耶克對累進稅的批判還包括有一條,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種工作的相對淨報酬結構,每一項工作稅前、稅後的報酬所得結構不應該扭曲,不能說這個人工作能幹,累計的這個月的所得比較多,就應該加更高的稅,以至於稅收按每一項工作分開處理,出現各項工作之間的淨報酬結構跟稅前發生了扭曲。比如一個勤勉能幹的律師一個月獲得10筆5000元得報酬,一個懶惰平庸的律師一個月獲得2筆5000元的報酬,但一個收入合並征稅的較高累進稅製可能導致前一個律師的每筆稅收淨報酬為3500元(如果適用的平均稅率為30%),後一位律師每筆稅收淨報酬為4250元(如果適用的稅率的15%)。這種相對淨報酬結構不應該受到扭曲的原則很重要,如果扭曲必然違背了可能唯一得到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即同工同酬原則,哈耶克拿這一條可以推翻我國這樣的高累進稅製的合理性。

累進稅雖然試圖減少不平等,實際上助長了現有不平等的永久化,因為它影響社會成員的向上流動。

單一稅的四大特點

單一稅的四大特點在這兒我詳細地介紹一下:

第一,單一稅率是對企業或個人所得按單一稅率納稅,它通常設置一定的免征額,也可以不設置免征額。帶有免征額的單一稅,免征額之內的那部分收入適用零稅率,超過免征額的那部分收入適用單一稅率。其目的是公平地對待納稅人,同時把稅率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來減少經濟扭曲。低的單一稅率能夠減少對生產性活動的稅收罰金,鼓勵依法納稅;另外,低稅率對於在競爭性的全球經濟中吸引勞動力和資本越來越重要。

第二,稅收中性。單一稅取消全部或大部分稅收優惠,其目的就像通常所說的“統一”或“拓寬”稅基, “平整競賽場地”,使稅製更加中性。麵對廣泛的稅基和單一稅率,納稅人的替代選擇空間極為有限,他們站在同一稅負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第三,消費稅基。它是對GDP減去投資後的餘額征稅,即在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對其用於投資的部分免稅,對其用於消費的部分征稅。美國羅伯特﹒霍爾等設計的單一稅中,沒有企業所得稅,嚴格意義上轉成了經營所得稅,屬於對各種經營所得的征稅,稅基是毛收入減去各類成本費用和投資之後的餘額,工薪稅的稅基是工資、薪金和各類補助金之和減去稅收免征額、個人投資之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