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藥的使用管理,進一步規範和指導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合理使用,防止濫用飼料藥物添加劑,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業部發布了《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
(農業部公告第168號),自2001年7月3日起執行。
一、預防動物疾病、促進動物生長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凡農業部批準的具有預防動物疾病、促進動物生長作用,可在飼料中長時間添加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其使用規範:
1.目前農業部批準的共有33個品種,收載於飼料藥物添加劑“附錄一”中,其名稱分別為:①二硝托胺預混劑;②馬杜黴素銨預混劑;③尼卡巴嗪預混劑;④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預混劑;⑤甲基鹽黴素預混劑;⑥甲基鹽黴素、尼卡巴嗪預混劑;⑦拉沙洛西鈉預混劑;⑧氫溴酸常山酮預混劑;⑨鹽酸氯苯胍預混劑;⑩鹽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預混劑;瑏瑡鹽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預混劑;瑏瑢氯羥吡啶預混劑;瑏瑣海南黴素鈉預混劑;瑏瑤賽杜黴素鈉預混劑;瑏瑥地克珠利預混劑;瑏瑦複方硝基酚鈉預混劑;瑏瑧氨苯砷酸預混劑;瑏瑨洛克沙胂預混劑;瑏瑩莫能菌素鈉預混劑;瑐瑠杆菌肽鋅預混劑;瑐瑡黃黴素預混劑;瑐瑢維吉尼亞黴素預混劑;瑐瑣喹乙醇預混劑;瑐瑤那西肽預混劑;瑐瑥阿美拉黴素預混劑;瑐瑦鹽黴素鈉預混劑;瑐瑧硫酸黏杆菌素預混劑;瑐瑨牛至油預混劑;瑐瑩杆菌肽鋅、硫酸黏杆菌素預混劑;瑑瑠吉他黴素預混劑;瑑瑡土黴素鈣;瑑瑢金黴素(飼料級)預混劑;瑑瑣恩拉黴素預混劑。
2.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藥添字”。
3.生產含有“附錄一”中所列的上述33個品種成分的飼料,必須在產品標簽中標明所含獸藥成分的名稱、含量、適用範圍、停藥期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二、防治動物疾病的飼料藥物添加劑
凡農業部批準的用於防治動物疾病,並規定療程,僅是通過混飼給藥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其使用規範:
1.目前農業部批準的共有24個品種,包括預混劑或散劑,收載於飼料藥物添加劑“附錄二”中,其名稱為:①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預混劑;②越黴素A預混劑;③潮黴素B預混劑;④地美硝唑預混劑;⑤磷酸泰樂菌素預混劑;⑥硫酸安普黴素預混劑;⑦鹽酸林可黴素預混劑;⑧賽地卡黴素預混劑;⑨伊維菌素預混劑;⑩呋喃苯烯酸鈉粉;瑏瑡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預混劑;瑏瑢環丙氨嗪預混劑;瑏瑣氟苯咪唑預混劑;瑏瑤複方磺胺嘧啶預混劑;瑏瑥鹽酸林可黴素、硫酸大觀黴素預混劑;瑏瑦硫酸新黴素預混劑;瑏瑧磷酸替米考星預混劑;瑏瑨磷酸泰樂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預混劑;瑏瑩甲碸黴素散;瑐瑠諾氟沙星、鹽酸小檗堿預混劑;瑐瑡維生素C磷酸酯鎂、鹽酸環丙沙星預混劑;瑐瑢鹽酸環丙沙星、鹽酸小檗堿預混劑;瑐瑣喹酸散;瑐瑤磺胺氯吡嗪鈉可溶性粉。
2.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獸藥字”。
3.各畜禽養殖場及養殖戶須憑獸醫處方購買、使用。
4.所有商品飼料中不得添加“附錄二”中所列的上述24個品種的獸藥成分。但根據需要,養殖場(戶)可憑獸醫處方將農業部2001年第“168號公告”(即本公告)“附錄二”的產品及以後農業部批準的同類產品,預混後添加到特定的飼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產和質量控製能力並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飼料廠代加工生產為含藥飼料,且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是動物養殖場(戶)須與飼料廠簽訂代加工生產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須注明獸藥名稱、含量、加工數量、雙方通訊地址和電話等,合同雙方及省獸藥和飼料管理部門須各執一份合同文本。
二是飼料廠必須按照合同內容代加工生產含藥飼料,並做好生產記錄,接受飼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含藥飼料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獸藥有效成分、含量、飼料廠名。
三是動物養殖場(戶)應建立用藥記錄製度,嚴格按照法定獸藥質量標準使用所加工的含藥飼料,並接受獸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是代加工生產的含藥飼料僅限動物養殖場(戶)自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或倒買倒賣,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其他獸藥產品
一是除飼料藥物添加劑附錄中收載品種及農業部今後批準允許添加到飼料中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外,任何其他獸藥產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飼料中使用。
二是獸用原料藥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製成預混劑後方可添加到飼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