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羽王曰:餘七八歲時,為方曆四十六七年。海味之盛,每延客必十餘品,且最美如河豚,止五六分一副耳。每見老人言,嘉靖末年海上倭起,海禁甚嚴,寸板不許入海。然此耳聞之言,疑信相半也。鼎革時,餘年三十有六,而海中捕魚者不絕,其價增至數十倍。至康熙六年,因鄭成功之亂,嚴絕海道,禁絕捕魚者已久。忽青村人王福,於海沙中拾鰉魚數尾,投於新場吳壽家魚行。吳壽因以一尾與許良輔,約重斤半,良輔時與團中人交易,而不暇顧魚,置之店中。遂有俞賡五之家人陳愛,向以賣鹽為事,與良輔少有嫌隙。適有兵丁過其處,愛遂密語於兵,潛往店中搜出,報之守鎮王千總。乘機而詐者,因有總甲方五雲及地方徐明之,文學許青、姚以鴻、唐振公,滿捕役皮長,於中或說合,或逼詐,而良輔即費五十餘金,然索詐者接踵而至。良輔不勝憤恨,奔控太保梁公(按:即江南提督梁化鳳,統轄中前左右後及城守營)。
即發六營審鞫,良輔揮金得無恙,而方五雲、皮長輩,提台備責三十板。發鬆江府再訊,太尊張羽明複得良輔之銀,又各責三十板收監。徐明之亦訟良輔於鹽台(按:其時巡鹽禦史為寧爾講),發水利廳安公(按:水利通判為安承啟)再訊。而良輔送銀於安,將明之重責,而其事乃結。是役也,鰉魚斤半,價銀八分,良輔尚未入口,而費銀已四百餘金。至姚以鴻為許之戚,從中稍沾微利,然與許青皆年近六旬,為提督梁公鎖押兩月,雖不被資,亦失體麵。
方五雲等所得若幹,俱追贓給原主,監禁兩月,複擬清杖,苦不可言。可為貪得者之戒(按:南彙縣誌亦載此事:許良輔開涼帽鋪,吳與許為親戚,故贈一魚。後改鰉作鱸,其案始結)。
世態滄桑,自古如此,然未有如吾鬆郡之甚者。即如沈猶龍者,字人伯,號雲升,鬆江人。其父柴行為業,兼作旅寓留客。子讀書成進士,由知縣擢禦史,曆官福建巡撫,升兩廣總督,轉兵部左侍郎,家資百萬。至順治二年即宏光元年時,猶龍超兵鬆江,不數月提督李成棟破城,猶龍為亂兵所殺。死於東門外,屍無尋覓。田產入官,所存金銀器物,盡為亂兵掠去。伊子名浩然,削發為僧,以寫字為生。其夫人封過二品,坐過八轎,其時以紡紗為業,自持於市賣之。後鬻身於人,無有受者。衣衫藍褸,不可名狀。
張鼐號侗初,由進士、翰林至禮部侍郎。伊子張大爺者,倚父勢,慣以棒椎打人,放鬆人號為張棒椎。鼎革後,家資盡廢,年六十外,為華亭捕衙役人以謀食。康熙初年,因欠糧,為太尊張羽明責之。有旁人稟曰:“此昔年張公子也。”太尊雲:“今即張侍郎在,我尚責之,況僅存其子乎!”聞者莫不悲歎。
鬆江兩相公。一為太師徐階,號存齋。即今提督帥府者,乃其閣老坊也。此在嘉靖間,與嚴嵩同時,恩蔭甚多。崇禎時其元孫本高,號淡寧,由錦衣衛千戶,升至街道坊提督,晉太子太傅。
故鬆郡自太師存齋公之後,有八世一品坊雲。
康熙元年五月廿二日,盛家橋張永超門首,清晨下雪,觀者如堵。餘初不信,及過其地,始知其實。
曾羽王曰:餘年三十六而遭鼎革。前此無吃煙者,止福建人用之,曾於宵村王繼維把總衙內,見其吃煙,以為目所未覩。
自李都督破城,官兵無不用煙,由是沿及士民。二十年來十分之八。青村南門黃君顯之子,於鹽鍋前吃煙,煙醉,跌入鍋內,即時腐爛。
崇禎十七年,李自成破神京。次年乙酉,大清兵南下,宏光被擒。八月初三日,都督李成棟破鬆。是時鄉鎮大亂,殺人如麻。新場孝廉朱襄孫,創為“懷忠社”,分別主仆。豪奴乘釁而起,殺入朱孝廉家,手刃一家六命。孝廉兄弟三人,寧馨,晉卿,載馨是也。晉卿為孝廉長兄,受禍尤慘,並及其子連官、富官、嘉官。操戈者數十人,事定問大辟者,止張回、方龍、喬寅五六人而已。大抵變亂之際,止有趨避一法;若挺身圖事,未有不受其害者。後人當以朱氏為鑒順治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午後,黑雲四布,狂風陡作。餘於葉起淵館中坐談,忽起淵報雲:東北有白龍雲自天而下,其長數丈。餘急往視之,龍入杳冥中矣。少刻,蜻蜓蔽天,俱自北而南。
北三灶王通甫家,被龍拖去屋舍數十餘間。其家有一舟,亦自地而上,截為兩段。所置六鬥斛,十八兩重秤,俱碎之場上。可知通甫為人谿刻,其遭變蓋有自也。
順治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盛家橋顧鳴玉,張給諫之堂舅,有腴田三百畝,自種百畝。家畜一牛,向不觸人。一日鳴玉牽之田中,向鳴玉腰間觸之,悶絕於地,間一日而死。初給諫在都,有大盜應死,許鳴玉七百金,於給諫前解免。鄉人傳其事:當時鳴玉得其金而不解免,此必大盜之報。
吳天培之母家殷氏,有家人畜一牛將老。向其妻曰:“此牛無用,不如賣之屠戶,再湊銀若幹,買一肥牛。”商議已定,次早,以草喂牛,牛不起。蹴之再三,牛作人言曰:“爾家殺我,家必敗亡:留我則興旺。”其人大駭,後果飼養之。自此衣食漸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