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地方基礎設施融資的製度變遷與融資障礙分析(2)(2 / 3)

首先,我國實行五級財政管理體製,轉移支付資金經過省政府、市政府,才能撥付給縣鄉基層政府,資金鏈條過長,容易造成資金的“滲漏”和資金撥付的延遲,導致基層政府不能足額、持續地獲得轉移支付資金。

其次,我國稅收返還中仍然實行基數法,由於基數法以積累多年的人為核定的數字為基礎,維護了地方既得利益,對收入能力較強地區繼續傾斜,擴大了各地區間財政支出和公共服務的相對差距,在協調區域經濟均衡地發展中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反而使得原本財政困難的縣和鄉仍然處於不利地位。

再次,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多以專項撥款的形式劃撥資金,同時要求地方給予一定的資金配套,給那些財政困難的基層政府帶來更多困難,很多地方為了完成“配套”,不得不負債融資;而且專項撥款規定了具體的使用方向,地方政府缺乏足夠支配權。另外,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補助的發放條件、程序、使用管理等也缺少法定依據,隨意性較大。

最後,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我國一直缺乏規範中央轉移支付的法律法規,導致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混亂,支出透明度低、缺少監督製約機製等問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很大部分都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脫離人大的監督,從而導致很多專項撥款不能完全到位和用於規定項目,資金被擠占、挪用的現象頻頻發生。

3.地方土地政策不盡合理

根據分稅製的製度設計,土地出讓金歸地方政府;土地占用、城市擴張和房地產開發帶來的稅收,主要是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業稅、所得稅及耕地占用稅等,也歸地方政府所有,這給了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極大支配權。因此許多地方政府打著“經營城市”的口號,大量征用集體土地和進行舊城拆遷改造,通過拍賣等方式,使地價上升幾十、幾百倍以上。土地政策為地方政府帶來滾滾財源,據統計,2007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近13000億元,2010年更是超過27000億元,分別占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55%、66%。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外收入的最主要來源。

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在地方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成為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條渠道。但這種土地政策也同時帶來一些弊端。當土地出讓收入仍然不能夠滿足地方政府市政建設資金的需求時,為了彌補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不足,地方政府通常以政府性公司和開發區為載體,將土地作為融資工具,以土地為抵押從銀行貸款,根據相關數據,截至2010年三季度,地方融資平台貸款抵押估值占全部平台貸款餘額的49.4%,其中大部分為土地抵押。這同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和銀行係統風險。

畢竟,土地資源有限,以土地出讓金作為財政資金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必然麵臨財政的可持續性問題。因為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政府50年到70年的土地租金總和。一次性取得出讓收入,使得地方政府把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租金收入提前透支,是政府在製度內的舉債行為。而且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跌,或政府無地可賣之時,地方政府就將失去一個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在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在宏觀緊縮態勢之下,土地一級市場疲軟,部分城市的土地出讓金額大幅下降,地方財政收入也大幅下滑。依靠土地收益為主要來源的地方財政,不得不麵對更大的資金缺口。何況,當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度超過一定的界限時,也反映出當地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性,地區經濟難以形成良性發展趨勢。此外,隨著社會發展和城市價值的提升,農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拆遷的資金和社會成本越來越高,因拆遷而引發的矛盾日益增多,使地方政府麵臨著嚴峻的考驗。地方政府的賣地政策,給經濟和社會造成了一定危害,並積累了不少問題和危機。

三、基礎設施融資的環境障礙

主要是信用環境障礙。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以及由於目前法律的不健全和行政體製的缺陷,致使我國地方政府的信用不夠健全。首先,我國的行政體製存在一定缺陷,現行的五級財政(中央、省、市、縣、鄉),上級政府決定了下級政府的收入分配和支出責任,於是下級政府就不可避免地扮演著上級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係。委托—代理層次越多,代理成本越高,越容易加劇道德風險。其次,政府分權體製的不合理也是造成地方政府失信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地方政府財權過小,當無法通過正常渠道滿足地方經濟建設的資金需要時,容易通過各種手段盲目擴大債務規模或者產生以政府欠款和地方保護主義、縱容國有企業逃避銀行貸款等政府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