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基礎設施與相關理論(1)(2 / 3)

基礎設施

一、基礎設施的界定

對基礎設施的認識經曆了一個曆史過程。“基礎設施”這一概念的雛形最早是20世紀40年代末由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在對戰爭動員的研究中引入,自此對“基礎設施”的研究廣泛出現在西方經濟學著作中。一般認為,基礎設施的清晰概念是西方發展經濟學家在探討基礎設施與社會其他部門和私人投資的相互關係的過程中提出的。其中,美國經濟學家羅森斯坦·羅丹進行了原創性工作,首次使用了“SocialOverheadCapital”這一概念,他認為,基礎設施是包括諸如電力、運輸或通訊在內的所有基礎產業,其服務具有間接的生產性,其最重要的產品是在其他產業中被創造出來的投資機會。艾伯特·赫希曼在《經濟發展戰略》一書中認為,廣義的基礎設施應該包括從法律、秩序以及教育、公共衛生,到運輸、通訊、供水,以及農業間接資本如灌溉、排水係統等所有的公共服務;狹義的基礎設施則不包括教育、法律、衛生以及行政管理等部門。其他還有許多基礎設施的定義。McGraw-Hil 圖書公司1982年出版的《經濟百科全書》的定義是:“基礎設施是指那些對產出水平或生產效率有直接或間接提高作用的經濟項目,內容包括交通運輸係統、發電設施、通訊設施、金融設施、教育和衛生設施,以及一個有序的政府和政治體製。”美國《現代經濟詞典》中,將運輸、電力、通信、學校、監獄等有形資產和教育水平、社會風尚、生產技術以及管理經驗等無形資產都包括在基礎設施定義範圍之內。

目前較權威的定義是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銀行發展報告》中給出的“經濟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兩個不同概念。該報告將經濟基礎設施定義為“永久性的工程構築、設備、設施和它們所提供的為居民所用和用於經濟生產的服務。這些基礎設施包括公用事業(電力、管道煤氣、電信、供水、環境衛生設施和排汙係統、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係統)、公共工程(大壩、灌渠和道路)以及其他交通部門(鐵路、城市交通、海港、水運和機場)”,而將經濟基礎設施之外的其他基礎設施定義為“社會基礎設施”,包括文教、醫療保健等方麵。這一定義目前被經濟學者廣為接受,成為較權威的定義。

二、基礎設施的特征

基礎設施具有以下特征:

(1)先行性和基礎性。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經濟的增長有著正向的相關關係,基礎設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其他產業生產和服務的基礎,隻有在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上,其他的直接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夠進行生產或提供,直接促進經濟的增長。

(2)整體不可分性。基礎設施具有整體發揮作用的特點,通常情況下,基礎設施隻有達到一定規模並成為一個整體時才能有效提供服務,小規模的投資或基礎設施的一部分難以單獨發揮作用。

(3)準公共產品性。多數基礎設施提供的服務具有相對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介於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屬於準公共產品,如供水、供電、供熱等,其供給需要政府介入。同時,某些基礎設施的供給具有較為明顯的外部效應,如城市汙水與垃圾處理設施,這類基礎設施作為準公共產品,其供給同樣需要政府介入。

(4)自然壟斷屬性:指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企業)“有一直下降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曲線,它表示持續的規模收益遞增”。基礎設施的自然壟斷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基礎設施項目具有大量的沉澱資本,如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巨大,需要進行一次性大規模投資,這種投資具有不可分性,由此造成市場進入障礙;二是服務的區域性,這類基礎設施提供具有就地生產、就地消費的特點,不同地區間難以替代;三是規模經濟性,即基礎設施隨著提供量的增加,其邊際成本逐漸遞減。

三、基礎設施的供給

1.基礎設施的性質與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