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實施以來,已然五年。一反往日追逐新法的常態,學術界的反應並不熱鬧,相對於《公司法》修訂之前學者對於《公司法》修訂抱有的積極性,除了《公司法》修訂之後短短的幾篇通訊報道和老調重彈的修訂意義之外再無學術著作進行評價和分析,實務界對其實行更有些觀望甚至束手無策的態勢。好像電影裏出現的古時在菜市口看人砍頭過後那片刻的沉寂,不知是適應新時代要求的修訂已非常圓滿抑或太過倉促,還是我們在起哄之後突然間感到落寞。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無論新修訂的《公司法》有多麼完美,“解釋緊隨法典之後,修正緊隨解釋之後,這一工作永無盡頭”。特別是在浩瀚的公司法著作中,探討股東權益保護的較多,而對真正與公司日日發生接觸和交易的各類債權人的保護卻總被忽略。當然,債權人的保護乍聞之下,與合同法更為密切,但在公司並購、重組逐漸成為常態的成熟市場經濟背景下,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等大債權人在公司法下尋求保護的意願更加強烈。本書旨在圍繞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探討相關理論與實踐中的前沿問題。因此本書不僅涉獵司法個案的實證研究,提出了司法上類型化公司人格否認的標準,也從理論和實踐上為公司並購、重組以及不良資產的管理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這正是筆者還敢惴惴然論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的原因。

一、研究背景

關於《公司法》中有限公司部分的修訂目標(筆者為行文方便以下皆稱為有限公司法),王保樹指出:“我們一直麵臨應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實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矛盾……改革就是使應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貼近實踐,就是最大限度地實現應然有限責任公司和實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且不說在這一目標下,隱藏了多少立法者的臆測和意識的強加,在筆者看來,新修訂的《公司法》更多地滿足了立法者的追求,而不是實踐者的需求。比如在學者倡導的章程自治化的指導下,有限公司法作了相應的修改,但是事後學者在褒獎立法者的智慧之際,作了這樣的闡述:“需要培養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章程意識,使他們正確地認識到,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製,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製。”筆者認為,決定一個事情成敗的“木桶理論”在提醒我們,如果忽略實踐者逃避責任的技術和能力,新的《公司法》究竟在實踐中將結出怎樣的果實,實在讓人憂慮。至少實踐者的需要不一定合理。根據製度經濟學的觀點“製度所反映的事物一般都具有兩個特點:其一,它們在過去被證明是有用的;其二,它們是人們為追求個人目標而與他人交往時所必需的”,因此公司法僅僅符合實踐需要不行,還應當符合效率和公平等“有用”的價值目標。雖然修訂目標是要糾正過分管製,回歸有限公司的契約化本性,這固然重要,但也不能采取矯枉過正的方式徹底放棄必要管製。

如果說在中國千年以來無限責任的土壤上,作為舶來品的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公司如同在他國的發展境遇一樣:雖然股東享有有限責任,但因受益主體的廣泛和其資力雄厚容易被民眾所接受,有限公司的發展曆程卻帶有某種強迫性。1904年《公司律》中規定的合資有限公司可以說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肇端,然而其頒行之後即受到“拂逆商情”的批判,認為其與傳統商業習慣不符,於是僅隔十年,1914年的《公司條例》廢除了合資有限公司,導致其不過曇花一現。時至1946年,有限責任公司才再度在國民政府修訂《公司法》時重新出現,然而卻並非為服務民眾,而是為便利政府對外合資與商業開展,據起草者張肇元解釋,設立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便利政府與人民合組公司,或政府與外人合組公司,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合組公司,然亦不禁人民組織有限公司”,甚至造成與民爭利的現象。這說明有限公司本身不具有本土化的萌芽,其改造或許並非不可能。事實上日本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已經作了改革。因此我們在討論有限公司時,除了注重其對於鼓勵投資的價值之外,有理由在《公司法》完成修訂並實施了五年之後,靜心思考一下有限公司的本質特征究竟是什麼,是否合理,以及其對債權人造成的外部性和可能的管製方式。事實上有限公司的規範問題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在有限責任的基礎上於資合和人合之間遊蕩;另外一種則是在人合的基礎上矯正有限責任。而我們總是基於某種路徑依賴,嚐試固守第一種思路,以至於早就出現的公司人格否認(對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矯正的製度之一)至今尚未完善,更不用說比例責任、雙倍責任、強製責任保險等管製方式的探討。

不可否認,立法過程總是涉及各種政策的考量,選擇何種道路取決於政策的主導,在經濟力量積聚時期有限責任可能是無法割舍的訴求。不過有限公司對於市場秩序乃至社會秩序的破壞力度不容忽視,畢竟“政策是社會中無數社會團體一個‘釋放和吸收’(give and take)的結果,利益集團對政治生活影響日益巨大是現代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因此,一項政策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支持,取決於它對於不同利益集團的損益狀況”。

劉連煜先生在談到台灣地區的有限公司問題時說,從經營階層能力不足、經營不善,到利益輸運、圖利自己的案件,在台灣地區可謂俯拾皆是、不乏其例。隻不過這些案例或者未曾被凸顯出來,或因法規不全或證據不足的問題而逃過應有的製裁而已。這樣的問題在我國大陸同樣存在,甚至更為嚴重。有學者用“黃世仁”大戰“楊白勞”比喻近年來債權人與債務人糾紛不斷的現象:舉債、借貸、追討、賴賬奇招頻出,正常的借貸關係變得日趨緊張,猶如一場不見硝煙的戰爭。而且戰爭的結局是那麼耐人尋味,即“黃世仁”似乎總是損兵折將、得不到什麼彩頭。

如果這種泛濫的私人爭鬥還不算什麼,不能引起立法者關注的話,在我們曾經經曆的歲月當中,也許是因為媒體的便捷吧,在我的印象裏,各種關於礦難事故的新聞撲麵而來,觸目驚心:唐山、五台河、陸良、鶴崗、湘潭、平頂山……各種事故幾乎遍布祖國大好河山。《南方周末》甚至曾以一個安監局長的2005為題,報道了共和國的安監局長李毅中為了各地礦山安全監督和各處礦難的安置善後工作而如何的疲於奔命。哈爾濱因為上遊河流受汙染而停水數天的新聞,更是讓我們見識了環境汙染事故的“威力”。據國際能源署報告,70%的中國城市屬於全球大氣汙染最嚴重的城市,中國都市煙霧平均每年奪走40多萬人的生命。從全國總體情況看,廢水排放量增長速度極快。預計2000年將達666億噸。城市生活汙水總量也不斷增加,2000年約達到783億噸。由於廢水處理事低(估計僅為20%~30%),大部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或間接排入水體,嚴重汙染了水資源。我國七大水係中近一半河段汙染嚴重,86%的城市河段水質普遍超標。全國被汙染水係,比較嚴重的是淮河、海河、鬆花江、遼河、長江中下遊以及珠江三角洲等工業比較發達地區。河流的城市段汙染明顯,小河重於大河,北方重於南方。1990年,在被評價的94個河流城市段中,65個受到不同程度的汙染,占69.1%,汙染物主要以氨氮、揮發酚和耗氧有機物為主。據調查,全國有7億人飲用大腸杆菌超標水,1.64億人飲用有機汙染嚴重的水,3500萬人飲用硝酸鹽超標水。事實上有限公司造成的債權人外部性尤其是規模侵權事件問題等“惡果”並不需要“發現”,而是要立法者擺脫一貫的鴕鳥政策,直麵其存在的嚴峻問題,重思可能的解決途徑。正如羅爾斯所言,“古代人探討著達到真正幸福或至善的最合理途徑,他們探索著合乎德性的行為、作為美德之品格的諸方麵——勇敢和節製、智慧和正義,這些本身就是善的美德——如何與至善發生著關係,無論它們是作為手段,是作為組成部分,或者兩者都是。而現代人首先要問的問題是,至少在第一種情況下,現代人首先要問的是,他們視什麼為正當理性的權威規定,關於理性的這些規定導致了權利、職責和責任。隻是在此之後,他們的注意力才轉向這些規定允許我們去追求和珍視的善”。“對他們(現代道德哲學)來說,問題不在於道德的內容而在於道德的基礎:我們如何才能知道它,我們如何才能依照它來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