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的含義

招標出讓是指出讓人向要求用地者發出招標邀請,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用地者以書麵形式進行投標,競投某地段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方(招標方)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二、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1.出讓人發出招標公告

公告內容應寫明:(1)標題:如《××市土地管理局關於××××的公告》。(2)正文:由公告事項的依據;公告的具體事項、時間、地點、要求;具體的聯絡方式等內容組成。

2.出讓人發出招標通知書

招標通知書的內容要包括:(1)用地要點各項資料;(2)投標者應具備的資格;(3)投標地點、截止日期及其他有關程序、要求和規定;(4)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5)土地使用權價款的支付方式和用地者其他經濟責任。

3.有受讓意向人發出投標書

投標書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招標人的要求作出具體的反應,並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書送達招標人。

4.開標、評標和決標

決定中標者,並向中標方發出中標證明通知書。

5.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

三、簽訂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時應注意事項

第一,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合法的身分。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國家授權的政府部門,即縣級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門,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人。另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成片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並依法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從事成片開發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在開發期限內動工開發土地。因企業自身原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合同內容應寫明雙方當事人情況、出讓地塊的範圍、麵積和年限、土地用途、土地費用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例文一:

××市土地管理局關於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及有關規定,決定公開招標位於我市洪城路南、撫河故道以西30,000平方米(合45畝)土地使用權。招標會時間定於,3月28日,地點在市土地局五樓會議室。

有意購地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請到我局谘詢、洽談、索取有關文件資料。

索取文件資料時間:2000年3月17日至2000年3月21日

報名時間:2000年3月22日至2000年3月24日

聯係人:王××

通訊地址:××市民德路××號市土地局批租辦

聯係電話:×××××××

第七節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含義

協議出讓是指由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代表(出讓人)與要求使用國有土地者(受讓人)協商談判,在取得一致意見後,由出讓方向受讓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出讓方式。

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二、協議出讓方式的程序

1.受讓人根據自己用地需要,向出讓方(一般是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讓方提供用地要點資料。要點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坐落、四至範圍、麵積和地麵現狀;(2)土地規劃用途;(3)建築麵積率、密度和園林綠化比率等規劃要求;(4)基礎設施的建設期限、地麵設施的建設期限、必須投入的資金低限;(5)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和消防要求;(6)市政設施現狀和市政建設計劃要求;(7)出讓合同文稿;(8)對擬出讓地段的特殊要求等。

2.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經批準建設項目的各種文件和用地意向書。意向書應載明開發建設投資的設想及願出價款的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

3.出讓方接到上述文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複受讓方,如同意雙方洽談,則同時將確定洽談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讓方,然後雙方就有關事宜反複談判,直至最後達成協議。

4.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情況、地塊麵積、位置、土地使用期、土地用途、出讓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出讓土地的使用條件、支付定金及違約責任等。受讓方根據合同規定繳付價款和各項費用後,到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填寫出讓備案表、領取土地使用證。

例文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縣土地利用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件》、縣政府×府字(1995)241號《關於批轉石西路2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申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備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