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合同的含義及特征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最重要的法律事實,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合法行為。合同既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則在性質上不同於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並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侵權行為、拾得遺失物等。事實行為並不是法律行為,因此與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屬於合法行為,這就是說,隻有在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作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效力。由於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如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等,均可適用於合同。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這就是說,訂立合同都要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如買賣關係、租賃關係),從而具體地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變更合同關係通常是在繼續保持原合同關係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因為變更而使原合同關係消滅並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則不屬於變更的範疇。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法律關係。無論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達到何種目的,隻有當事人的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就會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必須依照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3.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或者說,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由於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這就是說,當事人各自從追求的利益出發而作出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協議”一詞,在民法中有時作為合同的同義語,也可以指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意。由於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因此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願,也就沒有真正的合意。
第二節合同關係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關係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1.合同關係的主體
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係中,由於一方當事人隻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2.合同關係的客體
關於合同關係的客體,首先涉及到客體與標的的關係問題。對此,學者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客體與標的是不同的概念。所謂標的,是指構成合同內容的債務人的行為,從債務人的角度講,即為給付,在德國民法中稱為“內容”;而日本民法稱為“目的”。合同關係的客體並不同於標的,而是指債務人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體與標的是同一概念,都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隻不過標的使用範圍較客體要小。我們認為,合同關係的客體與標的是很難區分的。因為,法律關係的客體與標的是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從靜態上研究民事法律關係,其構成要素為主體、客體、內容;從動態上研究民事法律關係,其構成要素為主體、標的和內容。因此,就合同關係而言,合同關係的客體與標的也是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兩者在內容上是相同的,都是指合同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3.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關係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即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合同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乃是債權債務的統一體。
第三節合同的種類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名目繁多的合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合同分為若幹種類。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在雙務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權利即是對方負擔的義務,反之亦然。至於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負擔的義務,在客觀上其經濟價值是否相等,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