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的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果是醫療過失引起的醫療事故,就要分清屬哪種醫療過失,是幾級醫療事故。
(二)這種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如何。
(三)這種醫療過失發生在哪個診療護理醫療環節,患者的指控對象是否準確,與客觀事實是否有出入。
(四)此醫療糾紛是醫療過失引起的醫療事故,還是由於患者方麵的因素或是限於客觀條件的限製,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醫療必然結果。
此外,醫患雙方還必須明確以下兩方麵內容: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證據。
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明辨是非、緩解矛盾。如證明是非醫療事故,則可維護醫務人員的名譽和形象,以及正當的醫療活動的權利;同時也有利於保護醫療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患者無權要求得到處理和賠償。如果證明是醫療事故,一方麵可促使醫療單位在製度上、人員思想和管理水平上得以完善和提高;另一方麵,患者及其家屬因受到損害,有權就此醫療事故得到處理和賠償。因此,醫療鑒定結論對醫患雙方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隻有它才能作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具有司法終局性。
在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涉訴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明力,它隻是當事人提交的一種證據,經過法院審查認定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並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
2.如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以書麵形式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麵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種啟動方式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申請。
(二)醫患雙方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鑒定所需要的病患資料、實物等。
(三)接受鑒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標題一般可采用“關於要求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並作出處理的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項:申請人:×××(醫療機構和患者或其近親屬)
第二項:受理申請的單位,即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
正文第一部分闡述主要事實和理由;概述××醫院(包括××醫務人員)對病人XX在診治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如不負責、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致使病人造成某種嚴重後果,特此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部分主要敘述醫療事故的經過。要簡明扼要、詳細、準確地說明病人的基本情況和病情經過,入院檢查、診斷、治療經過,特別要寫清楚發生醫療事故的關鍵環節。還要說明醫療事故指控依據,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主要過失及其依據。最後要求表明上述情況均屬實,為維護病人和家屬的合法權益,明確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作出及時、正確、公正的處理。
最後是申請人簽名。如果是多個申請人,應明確哪個是聯係人。
除此之外,還要提供附件,主要是有關材料的複印件(一般情況下,不提交原件,隻有在必要時才出示原件)。
3.醫療事故是如何分類的?
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責任事故指醫務人員違反規章、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中應當注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如構成醫療事故的,應明確寫出是技術事故還是責任事故,屬哪一級、哪一等。
4.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機構應提交哪些相關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