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醫學法的全麵解讀1(1 / 3)

1.我國目前主要有哪些醫藥衛生法律、法規?

我國是最早用法律手段來管理醫藥衛生的國家之一。建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醫學立法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進入了一個繁榮、發展的時期。

目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醫藥衛生法律有《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10部;由國務院製定發布或批準發布的醫藥衛生行政法規有20多部;由衛生部製定發布的醫藥衛生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有千餘件;另外,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從當地實際出發製定了一大批地方性醫藥衛生法規或規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醫學法律體係,使我國的醫藥衛生事業走上了法製管理的軌道,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的持續、穩定和全麵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國際醫學立法的現狀如何?

隨著全球一體化的深入,國際醫學立法的狀況越來越關係到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健康問題已成為全人類麵臨的共同問題。由此產生的國際醫學法,旨在保護人類健康、保障全球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

1948年成立的世界衛生組織(WHO),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國際性醫藥衛生組織。它以“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為宗旨,把提出國際衛生公約、協定和製定食品衛生、生物製品、藥品的國際標準以及製定診斷方法的國際規範和標準,作為根本任務,在指導世界各國的醫學立法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特別是近幾十年來,在世界衛生大會(WorldHealthCongress)及其執委會以及世界衛生組織各專家委員會的努力下,國際醫藥衛生立法的交流合作和國際醫學立法有了明顯的發展。

首先,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係統的有關組織一起,製定了單行醫藥衛生法規,內容涉及臨床醫學、衛生、藥物、食品、環境、職業衛生防護等諸多領域。於1969年第22屆世界衛生大會上正式通過的《國際衛生條例》,就是目前世界各國在開展國境衛生檢疫,防止國際間的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等方麵共同遵守的國際性法規,也是世界各國製定本國有關醫學法規的重要依據。

其次,世界衛生組織在製定與衛生相關產品的國際標準等許多相對具體的工作方麵作出了突出貢獻。在藥品質量控製方麵,它倡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編輯和出版國際藥典,建立藥品的國際質量標準,主持藥品的統一國際命名;它還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TCRP)合作,製定了放射防護基本安全標準;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合作,建立了食品法典委員會,製定並公布食品衛生標準,對農藥殘留量、食品添加劑開展毒理學的研究和評價,規定最高容許量標準等等。

聯合國作為目前全球最大的國際組織,在醫學立法方麵也訂立了多項國際條約,例如《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61年)、《精神藥物公約》(1971年)、《殘疾者權利宣言》(1975年)、《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1990年)、《環境與發展宣言》(1992年)等。

此外,一些涉及醫藥衛生領域的國際學會和協會等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也大力支持和推動國際醫學立法工作。其中影響較大的是成立於1947年的世界醫學會(WMA),它在成立之初的1949年就正式通過了後定名的《醫學倫理學國際法》。此後,世界醫學會又製定了一係列世界性的醫學原則,為國際醫學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最具影響的有:規定人體實驗原則的《赫爾辛基宣言》(1964年),關於死亡確定問題的《悉尼宣言》(1968年),關於醫學流產問題的《奧斯陸宣言》(1970年),明確對拘留犯和囚犯給予非人道待遇和懲罰時醫生行為準則的《東京宣言》(1975年)。此外,國際護士會議在1953年通過了《護士倫理學國際法》,1977年召開的第6屆世界精神病學大會通過了關於精神病人準則的《夏威夷宣言》,1981年在馬尼拉召開的第24屆國際紅十字會議通過了《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等。

1.什麼是醫學法?

所謂醫學法即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旨在保護人體健康的,有關醫學方麵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具體來說,醫學法的概念有三層含義:

(一)醫學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製定的專門醫學法律。廣義泛指所有醫學法律規範,也就是除專門醫學法律外,還包括被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所製定的從屬於醫學法律範疇的衛生法規和規章。醫務人員所需了解的,就是屬於廣義的醫學法。

(二)醫學法是國家諸多法律規範中的一類,它與其他法律規範一樣,在使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性,在保障上具有國家強製性,在實施上具有明確的導向性。

(三)醫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人體健康,立法目的是調整、確認、保護和發展各種醫學法律關係和醫療衛生秩序,所以與其他法律規範有著重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