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
(一)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的含義
《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的,報請人民檢察院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
(二)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2)《程序規定》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在期限屆滿7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第128條規定:下列案件在程序規定第127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7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2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第129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程序規定第127條和第128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7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三)製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的注意事項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人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2)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人民檢察院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逮捕的人,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將強製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四)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的製作方法
《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共三聯,包括交檢察院聯、附卷聯、存根聯。
1.交檢察院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頂格填寫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名稱,然後依次填清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日期、發文字號、犯罪嫌疑人姓名、被執行逮捕的日期、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法律依據、擬延長的羈押期限。對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理由,應當重點寫明案件是如何複雜的,為什麼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比如案件涉及數個省、市,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數多,調查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法律依據應當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原因和擬提請批準延長的羈押期限相符合。
(3)尾部。填寫製作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此聯製作完畢後,送交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附卷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頂格填寫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名稱,然後依次填清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日期、發文字號、犯罪嫌疑人姓名、被執行逮捕的日期、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法律依據、擬延長的羈押期限。
(3)尾部。填寫製作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在向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送交《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時,應當要求檢察院的收件人在此聯上簽名,並注明收到的日期。此聯存訴訟卷。
3.存根聯
由製作單位存檔備查。依次寫明發文字號、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逮捕時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原因、提請延長的羈押期限、送往的檢察院名稱、批準人姓名、批準時間、辦案人姓名、填發時間和填發人姓名。
第五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的含義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在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延長羈押期限後製作的,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通知看守所的法律文書。
(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2)《程序規定》第151條規定:經批準延長或者重新計算羈抨期限的,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在原期限屆滿前書麵通知看守所。
(三)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的製作方法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共三聯,包括交看守所聯、附卷聯、存根聯。
1.交看守所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頂格填寫需要通知的看守所名稱,即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名稱;然後依次填清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日期、犯罪嫌疑人姓名、延長羈押期限的原因、法律依據、批準機關、擬延長的羈押期限、起止時間等。關於延長拘留期限的原因,被延長1~4日的,其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被延長至30日的,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形。關於逮捕延長羈押期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填寫延長羈押期限的原因時,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實填寫。關於延長羈押期限的法律依據。拘留延長1~4日的,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延長至30日的,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款。逮捕延長羈押期限的,因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延長1個月的,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需要延長2個月的,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延長2個月的,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