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偵查文書的含義
偵查文書,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製作並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偵查文書是偵查活動的產物,是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對偵查活動的真實記載。偵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法律手續是否完備,都要通過偵查文書反映出來。從受理立案開始到偵查破案結束,每一過程都離不開偵查文書。
在理解偵查文書的含義時,必須弄明白以下幾個問題:
(1)偵查文書的製作主體是我國各級公安機關。
(2)偵查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有關刑事《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及公安部頒布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3)偵查文書適用的對象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4)偵查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
第二節偵查文書的特點
偵查文書是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的一種,除了具有法律文書的共同特點如法律性、政策性、強製性、機密性、時效性以外,還具有如下三個特點:
(1)形式的多樣性。偵查文書有表格式、書證式、筆錄式和散文式等。
(2)製作的規範性。偵查文書是訴訟過程的第一手資料。須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實反映案件情況,隻有觀點明確、內容真實、格式規範、文字精當,才對準確地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價值。
(3)功能的綜合性。偵查文書有訴訟、非訴訟、登記、執行等多種功能。
第三節偵查文書的種類
偵查文書的種類很多,用不同標準,可以分成不同類別。
(一)按偵查程序分類
按偵查程序可分為:
(1)立案、破案文書。如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等共12種。
(2)強製措施文書。如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等共22種。
(3)訊問類文書。如傳喚通知書、訊問筆錄等4種。
(4)調查取證文書(含搜查、扣押類)。如詢問筆錄、呈請搜查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共39種。
(5)延長羈押期限文書。如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延長羈押期限通知書等共5種。
(6)偵查終結文書。如偵查終結報告、撤銷案件通知書、釋放通知書、起訴意見書等。
(7)補充偵查、複議複核文書。如補充偵查報告書、提請複核意見書等共3種。
(8)律師介入文書。包括聘請律師審批表、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等4種。
(二)按製作方法分類
按製作方法可分為:
(1)填充類。凡按報表、書證格式填寫的都屬於這一類,如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取保候審決定書、提訊證、搜查證等。
(2)直錄類。凡直接記錄有關案情的都屬於這一類,如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
(3)撰寫類。凡根據不同情況或需要,必須組織較多文字來撰寫的文書都屬於此類,如立案報告書、破案報告書等。
另外,按製作目的還可分為記錄類、報請類、商洽類;按功用性質可分為訴訟類和非訴訟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