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部分 藥事管理法規(四)(1 / 3)

第六節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

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閱讀提示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經常會和麻醉與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簽卡管理規定聯合出題。估計出題分數占2分左右。

麻醉藥品的品種和精神藥品的品種

【考點1】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藥品的品種

可卡因、罌粟稈濃縮物、二氫埃托啡、地芬諾酯、芬太尼、美沙酮、嗎啡、阿片、羥考酮、羥嗎啡酮、呱替啶、罌粟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布桂嗪、可待因、複方樟腦酊、右丙氧芬、雙氫可待因、乙基嗎啡、福爾可定。

【考點2】我國生產及使用的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品種

第一類精神藥品:丁丙諾非、氯胺酮、馬吲哚、呱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侖。

第二類精神藥品:異戊巴比妥、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咖啡因、去甲偽麻黃堿、安鈉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劑、噴他佐辛、阿普唑侖、巴比妥、氯氮、地西泮、艾司唑侖、氟西泮、γ-羥丁酸、勞拉西泮、甲丙氨酯、咪達唑侖、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紮來普隆、麥角胺咖啡因。

第七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

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閱讀提示

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簽卡管理規定經常會和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目錄、麻醉與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聯合出題。估計出題分數占1分左右。

印鑒卡的規定

【考點1】印鑒卡的用途

有印簽卡才可以使用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考點2】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1)有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2)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4)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製度。

【考點3】印鑒卡的有效期

《印鑒卡》有效期為 3年。

【考點4】印鑒卡的申請程序、審批主體

(1)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後,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對於首次申請的醫療機構,在決定之前應組織現場檢查,並留存現場檢查記錄。

第八節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

閱讀提示

醫療用毒性藥品一直是考試的重點內容。結合曆年考試情況,估計出題分數占2分左右。

考點涉及的條文主要有:2、3、4、5、7、8、9。

醫療用毒性藥品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考點1】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置計劃管理

毒性藥品的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置計劃必須經省級藥品監督部門製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自行銷售。

【考點2】生產、加工、收購、經營、配方用藥的規定

1.生產、加工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嚴防混雜;每次配料,必須經2人以上複核無誤。包裝容器要有毒物標誌。生產記錄要完整,保存5年備查。

2.收購、經營的規定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3.毒性中藥炮製、使用的規定凡加工炮製毒性中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省級《炮製規範》的規定進行。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劑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製品。處方1次有效,取藥後處方保存2年備查。

【考點3】保管、領發和調配規定

參見考點2中的相關內容。

【考點4】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規定

參見考點2中的相關內容。

【考點5】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處罰

沒收全部毒性藥品,並處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節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閱讀提示

該部分內容是新調整的。一般會結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出題。估計出題分數占2分左右。

考點涉及的條文主要有:2、3、5、8、9、10、15、16、17、19。

一、總則

【考點1】易製毒化學品的分類

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製度。

易製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化學配劑。

【考點2】參與管理的部門

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的易製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考點3】禁止行為

(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製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