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魅力失分——缺乏原則(1 / 1)

比爾的賠償

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出口商比爾與猶太商人拉克簽訂了10000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爾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拉克拒絕收貨。出口商比爾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拉克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比爾無可奈何,賠了拉克10多萬美元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

此事看來似乎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事實不是那麼簡單。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人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出口商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猶太商人此舉是站得住腳的。

此外,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因為這樣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使其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最後,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假設猶太進口商所在國是實行進口貿易管製比較嚴格的國家,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比進口許可證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進口國有關部門的質疑,甚至會被懷疑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要受到追究責任和罰款的懲治。

慈不掌兵

《左傳》記載:孫武去見吳王闔閭,與他談論帶兵打仗之事,說得頭頭是道。吳王心想:“紙上談兵管什麼用,讓我來考考他。”於是,出了個難題,讓孫武替他操練姬妃宮女。孫武挑選了一百個宮女,讓吳王的兩個寵姬擔任隊長。

孫武將列隊操練的要領講得清清楚楚,但正式喊口令時,這些女人笑作一堆,亂作一團,誰也不聽他的。再次講解了要領,並要兩個隊長以身作則,但他一喊口令,宮女們還是滿不在乎,兩個當隊長的寵姬更是笑彎了腰。孫武嚴厲地說道:“這裏是演武場,不是王宮;你們現在是軍人,不是宮女;我的口令就是軍令,不是玩笑。你們不按口令操練,兩個隊長帶頭不聽指揮,這就是公然違反軍法,理當斬首!”說完,便叫武士將兩個寵姬殺了。

場上頓時肅靜,宮女們嚇得誰也不敢出聲。當孫武再喊口令時,她們步調整齊,動作劃一,真正成了訓練有素的軍人。孫武派人請吳王來檢閱,吳王正為失去兩個寵姬而惋惜,沒有心思來看宮女操練,隻是派人告訴孫武:“先生的帶兵之道我已領教,由你指揮的軍隊一定紀律嚴明,能打勝仗。”孫武沒說什麼,而是從立信出發,換得了軍紀森嚴、令出必行的效果。

外商的選擇

內地兩個小城市在爭搶一筆外商投資。這兩個小城市的條件都差不多,位置、交通、資源、勞動力等都難分伯仲。硬件沒有優勢,那就隻有靠軟件了。甲城市的領導決定,在土地使用價格、稅收等方麵再進一步做出讓步,給外商更多的好處。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外商最終還是選擇了乙城市。事後有人不解地問外商。外商解釋說:“甲城市的條件太過優厚了,他的許諾已經超出了國家政策的範圍,不按法律原則辦事。這種人情色彩太濃、政策隨意性太強的地方我們不敢去,這是幾十年的投資啊!”

請說實話

有一家企業要招聘一名文秘人員,大學畢業生小周前去應聘,順利進入麵試之後,單位人事經理問了小周一個問題:“你可以自己解決住宿問題嗎?”

小周可能是擔心單位會拒絕沒有住房的應聘者,就回答說可以自行解決的,小周通過麵試,被該企業錄用。

然而小周在場外卻聽說,人事經理問這個問題的本意是將為沒有住房的員工解決宿舍,小周很是懊惱,又折回找到人事經理,說自己其實是沒有住房的。

更令小周意料不到的結果出現了,在正式錄用通知下達之前,這家企業的人事部通知小周,他被解除錄用,原因是他沒有說實話,而且給人過於注重待遇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