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合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進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係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種類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麵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複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複適用於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隻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係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注標。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體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十一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求和報告。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調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向下級機關或者本係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隻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五章發文辦理第二十四條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寧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四)擬製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