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複業登記、注銷登記、《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稅收證明管理等。
稅務登記的種類如下:
第一節開業登記
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在成為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1)申請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申請辦理開業登記。領取並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領取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對於符合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條件的,發放《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登記表》。
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後,將表格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並附送下列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準執業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
②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③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⑥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⑦銀行賬號證明;
⑧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⑨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2)受理
稅務部門登記管理環節受理、審閱填報的表格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齊全,並符合條件後,製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
對納稅人申辦事項需轉辦的,填製《稅務文書傳遞卡》和《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轉相關環節辦理。
(3)審核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對納稅人報送的已填登完畢的表格,要進行分類審核:
①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②將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與已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重碼問題。
③按認定管理程序審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登記表》、《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申請表》、《校辦企業資格審查表》。
④實地調查後符合要求的,在《稅務登記表》中核定稅務登記有效期限,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經辦人員簽章等。上述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4)發證
對符合規定,經確認準予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製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稅務登記證》(對於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經核批可增發副本,並按順序編號)及相應的《稅務登記表》等有關資料並簽收;同時,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交納工本費。
(5)違章處理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發現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開業登記的,按稅務違法、違章工作程序進行違章處理。
第二節變更登記
(1)申請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及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涉及稅種變更時,同時領取並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納稅人在填畢表格後,將表格交主管稅務機關,同時相應提交如下資料:
①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生變更而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a.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
b.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c.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d.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②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a.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b.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c.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2)受理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登完畢的表格,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應提交的附列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製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
對納稅人申辦事項需轉辦的,填製《稅務文書傳遞卡》和《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轉相關環節辦理。
(3)審核
由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對納稅人報送的已填登完畢的變更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分類審核:
①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②必要時,可實地調查。
對符合要求的,在《稅務登記變更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經辦人員簽章等。
(4)發證
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及有關資料並簽收;因變更稅務登記證內容,稅務登記管理環節重新製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並收取工本費。
(5)違章處理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發現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按稅務違法、違章工作程序進行違章處理。
第三節停業、複業登記
(1)申請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停業時,應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和《複業單證領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