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由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攬人應當及時接收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並負責妥善保管。在接收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時,承攬人應當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規定,應及時通知定做人調換或者補齊。對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攬人負有保管的義務。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負賠償責任。

e.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驗。承攬人應當如實地向定做人反映工作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於定做人所作的指示、提出的技術要求、合理變更,承攬人應當接受。但是,定做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定做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f.通知義務

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承攬人應當及時將影響工作質量和進程的情況通知定做人,以便定做人按約定範圍采取措施排除影響,或者雙方協力排除影響,以保證工作質量和工作按期完成。如果承攬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致使定做物發生質量問題或導致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承攬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由於定做人怠於答複等原因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則定做人應當賠償損失。

g.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更不得將資料和複製品轉讓第三人。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

(2)定做人的主要義務

a.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是定做人的最基本的義務。定做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雙方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予以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相應支付。如果工作成果無須交付(如粉刷牆壁),則定做人應於工作完成之時支付。

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受領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定做人心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檢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任務。定做人拒絕接收或者逾期接收,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超過規定的保管期限而定做人不領取的標的物,承攬人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定做人如果不按期接收或領取標的物而致使標的物發生意外滅失時,由定做人自己承擔責任。定做人在受領工作成果時,應當依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如合同無相應規定,定做人應自行承擔驗收費用。如發現工作成果有瑕疵,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通知承攬人。否則,定做人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定做人受領義務的履行是以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條件為前提的。如果定做人拒收是由於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不能認為定做人不履行受領義務。

c.按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約定由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否則,因此造成承攬人工作延期或定做物質量瑕疵的,定做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規定需要定做人提供定做物的規格式樣時,定做人也應按時提供。定做人不能按時提供的,應負遲延責任。承攬人發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於答複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由定做人賠償損失。

d.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承攬工作需要定做人協助的,定做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定做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完成必要的協助工作的,承攬人得催告定做人於合理的期限內完成。若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至於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在主觀方麵有無過錯,在所不問。但是,若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並導致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則承攬人不能解除合同,而隻得請求賠償損失;若因此而使工作完成的期限拖延的,則定做人應負遲延履行責任,承攬人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工期遲延責任。

e.接受的工作成果質量有瑕疵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

合同約定有保證期限的,在保證期限內通知;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至於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按定做物的性質、特點和瑕疵的程度、行業習慣等加以確定。超過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才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承攬人有權拒絕。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權利、義務如下。

a.承包方的主要義務,

①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②設計單位要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供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沒計,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提交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和材料設備清單);

③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範圍內的必要修改,由設計單位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④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流。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於大中型企業項目和複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

b.發包方的主要義務

①向承包方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委托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出設計任務書以及原料、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麵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委托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②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③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物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引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④按照約定付給勘察設計費;

⑤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4)施工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