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由於操作風格、理念、水平不一,導致基金業績大相徑庭。國內的老基金經過多年的運作,績優基金與績劣基金已昭然若揭。寶鼎基金、君安受益等脫穎而出,稱為中國基金業的佼佼者。但也遺憾地出現了不少微利乃至虧損基金。所以,選擇一個好基金本質上是選擇一個好的基金管理人。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是一項全新的事物,基金的管理公司內部機製目前還在進一步摸索、完善中,基金的實踐經驗,需要在摸索中不斷總結、提高。三、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準和法規遵守情況投資基金把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者付給了基金管理人不菲的基金管理費。但如果製度不健全或管理人欠缺職業道德,操縱市場,則投資者利益就會受到侵犯,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主要出於兩方麵的原因。一方麵,基金管理人在獲取高額投資回報的壓力下,可能被迫采取一些不正當的行為,基金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於該類不正當行為導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另一方麵,由於我國基金的管理人所能獲取的基金管理費是按照基金淨資產值一定比例計提,而與基金的實際受益水平關係不大,基金管理人為了多提取費用,可能會認為操縱基金的淨資產值,這種做法使其在增加基金管理費支出的同時還會增加股票買賣的交易費用,並且還要承擔資金積壓的損失和過度集中的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的失誤
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受益與風險自擔,不像儲蓄存款、債券那樣有保底的受益保障。它既有可能由於基金管理人的卓越理財水平而每年分紅可觀,也有可能由於基金管理人的失誤而導致顆粒無收。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收益率的預期會影響對基金的需求,但是基金管理人的表現不可能長期維持在穩定的水平。所以,當基金公布較差的經營業績時,基金持有者一方麵所得分配的受益會減少,另一方麵也會麵臨因此而導致基金價格下跌的風險。五、基金二級市場價位與其單位資產淨值的落差風險這當然是對封閉式基金而言。新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都屬於封閉型,我國掛牌基金的二級市場價格令人擔憂,不少老基金離封閉期滿為時不遠,一旦清盤,其二級市場價格與其單位資產淨值的落差風險將暴露無疑。對一些資產流動性差,估值不甚科學的基金來說,一旦清盤,其變現能力及變現結果令人擔憂,目前部分基金二級市場價位遠高於其資產淨值,我們始終認為這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利劍。這一風險將在一些封閉式基金清盤時顯現出來。如前些年泰國的不少封閉型基金臨近封閉期滿清盤時,二級市場價位就紛紛回落,實現其與單位資產淨值的回歸之路,這個問題不妥善解決,對成千上萬對基金運作並不十分了解的投資者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威脅。
六、基金信息披露中虛假信息類的風險
基金信息披露中虛假信息類的風險,尤其是來自基金資產估值的風險。基金資產估值失真,也將導致以單資產淨值為主要參照的基金二級市場價格信號失真,如果說二級市場價格的風險可以由投資者來承擔的話,那麼基金清盤時變現對基金資產估值不正常的大幅度折扣,就不能由基金投資者負責任了。
七、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
這主要是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影響了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經營狀況,從而導致市場價格的波動,由此給基金帶來的風險。比如,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決策層作出了一項錯誤投資決策,可能使公司業績大幅滑坡;或者由於市場開放導致了更為激烈的行業競爭;或者該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急劇惡化等等,它們都將嚴重影響公司在證券二級市場的股價,給基金帶來風險。
八、監管風險
《暫行辦法》以行政規章出現,不僅缺乏法律的權威性,而且還不夠完善。(一)對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本權利的處理以及方式缺乏規定,應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二)僅僅強調證監會、人行的領導監管,忽視證券基金業的自律。縱觀基金發達的國家,無不強調投資基金協會的內部協調與業務監管,單純依靠主管部門對眾多分散基金業進行監控已遠遠不夠。
(三)《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信用評級製度缺乏要求,基金的評估製度作為一種監督手段應予以依法確認,以保證基金管理人“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四)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發生關聯交易,損害基金利益時,如何進行規範還有待於明確。我們認為,此時應大膽借鑒國外的“刺破公司麵紗”原則,追究經營自營業務的基金發起人的責任,同時對基金管理人也要予以製裁,對直接責任人員也應責令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證券投資基金是一項沒有政府提供任何擔保,僅僅依靠投資者信心和信任來擔保的一種方式。任何投資都伴隨著風險,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追求投資收益的理財工具當然也不例外。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股票市場、國債市場,必須麵對的係統風險和非係統風險,決定了基金淨資產存在著減值的風險。盡管證券投資基金有著專家理財,分散投資,監管更為嚴格,有一定政策扶持等優勢,但基金在運作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特別是由於我國基金業尚處於起步階段,1997年底頒布的《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標誌著我國基金業的規範化以法律監管開始,有利於控製風險,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首先是通過具體的法律設計來降低風險,然後通過政府、基金內部及基金持有人的三重監督來保障基金資產安全,投資者在投資基金時應擦亮眼睛,充分考慮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合理評估基金價值,才能做出明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