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民俗、民俗學的概念
一、民俗
民俗一詞,在我國古已有之,如: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禮記·緇衣》)
古之欲正世調天下者,必先觀國政,料事務,察民俗。(《管子·正世》)
入境,觀其民俗。(《荀子·強國》)
國貧而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則衣食之業絕。(《韓非子·解老》)
楚民俗,好庳(庳:讀音“卑”,低矮。)車。(《史記·孫叔敖傳》)
變民風,化民俗。(《漢書·董仲舒傳》)
民俗既遷,風氣亦隨。(韓愈《朱文公校昌黎先生文集》卷九《送竇從事序》)
其上下政令之便否,土風民俗之所安,皆所習知。(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之《外製集》卷二《隴城縣製》)
歲時遊詠,順民俗之樂。(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之《內製集》卷二)
方今士人名節不立,民俗禮義不修。(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之《奏議》卷十四《薦張立之狀》)
這些所謂“民俗”者,或指民間的一種精神狀態或價值取向,相當於“民風”,民間生活(包括民間文化生活)中體現的一種風氣,屬於“形而上”的範疇,也就是一種抽象的概念或感覺;或指民間節日、禮儀、祭祀等民間活動本身,那就是“形而下”的了,是實實在在的活動;或二者兼而有之。當然,民俗這“形而上”和“形而下”這兩個意思,事實上是常交融在一起的。
“風俗”一詞,也常指“形而上”的民間風氣,如“風俗善順”、“風俗剛猛”、“風俗澆薄”、“風俗輕勇”、“風俗暴急”、“風俗淳質”等,但指“形而下”的民間生活(包括文化生活)時,則比“民俗”一詞,來得明確。後漢應劭《風俗通義序》所說“風俗”是指各地不同的生活狀態。該書所寫,基本上都是與俗文化有關的內容,且都是屬於“形而下”的具體的文化現象。酈道元《水經注》常引用《地理風俗記》和《陳留(陳留:地名,今屬開封縣。)風俗傳》二書,此二書都以“風俗”名,而所記載的,除了山川地理外,還有生活狀態等文化現象。唐玄奘《大唐西域記·序》雲:“同類風俗,略舉條貫,異政殊製,隨地別敘。印度風俗,語在後記。”並多次雲某國“土宜風俗”同某國。此“風俗”,也是指生活狀態等現象。唐人陳鴻《長恨歌傳》雲:“秋七月,牽牛織女相見之夕,秦人風俗,是夜張錦繡,陳飲食,樹瓜華,焚香於庭,號為乞巧。”白居易《白氏長慶集》卷十一《郡中春宴因贈諸客》雲他“一旦奉優詔,萬裏牧遠人”,出為地方官,其地百姓“蕉草席鋪座,藤枝酒注樽。中庭無平地,高下隨所陳。蠻鼓聲坎坎,巴女舞蹲蹲。使君居上頭,掩口語眾賓:勿笑風俗陋,勿欺官府貧”。這兩條材料中的“風俗”,就是指具體的文化活動了。
二、民俗學
“民俗學”一詞,作為一學科門類概念,則於近代由國外傳入。
1846年8月22日《雅典娜神廟》(The Athenaeum)雜誌第982期,發表英國民俗學會創始人之一、考古學家湯姆斯(William John Thoms)以安布羅斯·默頓(Ambrose Merton)為筆名寫的信,信中作者創為“Folk lore”一詞,提議用它代替“民間古俗”等詞(見阿蘭·鄧迪思編,陳建憲、彭海斌譯《世界民俗學》)。“Folk”作為形容詞,它的意思是“民間的”,作為名詞,它的意思是“大眾”、“老百姓”、“芸芸眾生”、“老鄉”、“鄉下人”、“普通人”等。“Lore”是名詞,詞典上釋為“學問”、“知識”,似乎失之寬泛。例如,高深的學問,我國古代關於經史子集的學問,現代數理化的學問,就不能稱為“Lore”。“Lore”應該是“學問”、“知識”中的一類,是口耳相傳的那一類學問或知識。老祖母給小孫女講故事,小孫女自己成了老祖母,再給她的小孫女講故事,這些故事,就屬於“Lore”的範圍。老婆婆教新媳婦怎樣擺供桌上祭祀祖先的酒菜,新媳婦自己成了老婆婆,就教她的新媳婦怎樣幹這些事,這些事,也屬於“Lore”的範圍。“Lore”應該包括民間的生活習慣在內的所有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於是,“Folk lore”有“民眾的知識”、“民間的智慧”、“民間傳說”、“民間舊傳”等譯名,後來通行的翻譯就是“民俗”。也許,此詞翻譯成“鄉巴佬的學問”更容易讓人理解。此詞還有另一個概念,這就是“研究鄉巴佬的學問的學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民俗學”。前一個“學問”是“鄉巴佬”口耳相傳的“學問”,後一個“學問”是指以“鄉巴佬”口耳相傳的“學問”作為研究對象的學術門類。“Folk lore”的這兩個含義,在我們中文中分得很清楚,一是“民俗”,一是“民俗學”,不會混淆,但在英文中沒有區別,容易引起混淆,因此,有人提出,用“Folk loristics”表示“民俗學”,這樣就不會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