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服務評價指標體係
智慧城市是一項民生工程,而非政績工程。智慧城市的評估指標在設計上應摒棄過度強調基礎設施建設、過度強調產業發展的思路,從揭示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出發,以城市服務和管理的績效評估為核心,真正為公眾謀福利。
評價指標體係可以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服務和管理,反映智慧城市的建設效果;應用平台,反映智慧城市的產出情況;資源和技術,反映智慧城市的投入情況。評價指標體係建設可采取政府購買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負責編製。
(二)設置評價程序和方法
專業評價(如統計部門等機構)與社會群眾評價相結合。讓老百姓代表參與評價有很多益處,因為每個人隻能感受到直接的那一麵,不可能全方位感受到。例如中年人和老年人、本地工薪階層和外來務工人員,他們之間不能相互替代評價。各方麵都有人評價,等於各方麵都有人解釋與把關。
(三)建立評價結果的激勵約束機製
不能隻注意評價,要注意評價結果的應用。評價的目的是為了使用,也是激勵。例如對某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的評價達到80分,政府給1000萬元的獎勵;達到100分,公司經營層另外給獎金;達到70~80分,給900萬元的獎勵,但同時公司要給出持續改進服務的方案,努力提升服務水平;如果70分以下,可以按製度與合同換公司來實施服務。因此,一定要建立這套激勵、約束、淘汰機製。
(四)加強考核監管
公司化的運營機製建立起來之後,已有的信息中心怎麼辦?有的信息中心已經建了20年,人員技術知識結構基本老化了,但他們熟悉業務。這些信息中心可以轉變職能,不去幹技術活,去當“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即可以從信息係統的開發、維護,逐步轉到對網絡服務外包業務的評價、考核和監管上來,切實改變對網絡服務外包缺乏發包合同方,缺乏對外包服務質量、績效、安全性的考核方,缺乏對搭車收費等不正當行為的監管方的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