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集權體製下的政府是一種以權力為本位的組織,政府的組織建構事實上是先有權力,然後配置相應責任,並與利益密切掛鉤。在這一政治邏輯下,政府官員對利益的謀求就轉變為對權力的追逐,政府處於不斷擴張權力的衝動之中;同時,政府往往隻爭權謀利而推諉責任,把權力主要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人們經常批評政府存在“官本位”現象就是對政府權力本位的形象描述,政府官員的地位、待遇、利益都與掌握的權力大小緊密聯係在一起,而與承擔的責任與履責情況缺乏緊密的正相關性。針對這一問題,“權責一致”主張就成為民主與法治訴求的重要內容並形成係統的理論體係。該理論認為政府的權力既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神授的,而是來自政治授權。政治權力的授予必然伴隨著責任的規定,政治權力與政治責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責任可以理解為權力行使主體對權力授予者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職責。因此,政府在擁有公共權力的同時,必須負有相應的責任。這一理論對強調政府權責一致性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並沒有把顛倒的責任權力關係糾正過來,這一理論的邏輯仍然是先有權力後有責任,權力是政府的基礎,責任是對權力的限製與指向。責任政府則要顛覆這種關係,強調責任是政府的基礎,權力是政府履行責任的工具,是先有政府責任然後才有政府權力。責任政府不僅意味著責任對權力行使目的的限製,還包含著責任要對權力的邊界進行勘定。按這一邏輯構建政府責任與權力體係(簡稱“責權關係”,與“權責關係”的順序不同),應該是先設置政府的責任,然後按照政府履責的實際需要配置相應與必要的政府權力。建立在這一邏輯之上的責任政府遵循的是一種責任本位,政府首先是一個責任主體,是為了履行公共責任而設置的公共管理組織。政府權力則是政府履行責任需要配置的一種必要工具,而不是政府必然擁有的力量。從權力本位走向責任本位、從“權責關係”走向“責權關係”,是政府管理向民主政治的重大回歸,是政府與公民關係(簡稱政民關係)從政府為中心走向公民為中心的重大進步。

建立責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製度安排。責任政府起初是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產物。在西方封建社會,一直存在“國王不為非”(thekingcandonowrong)和“朕即國家”兩種“定律”,國王及其代表的國家和政府不承擔任何實體法的責任,君主製的政府不可能對社會和公民負責。國王無責,也不能被控告,享有絕對的主權豁免。而國王領導下的政府作為國王權力的延伸,隻對國王負責,而無須對公民負責,政府是不承擔訴訟責任的。因此,在集權體製下,政府的邏輯起點是權力,政府組織是先有權力後規定責任。在這種體製下,政府官員往往隻關注自己擁有的權力,而對自己應負的責任可能漠然視之,並且會把權力作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爭權奪利成為權力本位下的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以“主權在民”、“公民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和法製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確立了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按照這一理論,民主政治下的政府必須對公民承擔政治責任,其理由根植於民主政治中的一種深刻的“委托責任關係理論”。該理論認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於人民不便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因而要靠確立一種合理程序推選人民的代表或官員組成政府,行使國家的管理權。但是,政府及其官員權力的行使,要基於人民群眾的同意。人民與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責任關係”。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首先是人民需要政府管理社會秩序、提供公共服務,由於權力是政府履行責任必不可少的工具,人民必須根據政府履行責任的需要賦予相應的權力。政府則向人民負責,如果政府違背人民的意誌,損害人民利益,或行使權力超出法定範圍,應對人民承擔政治責任,直至受到處罰。因此,人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權的同時,規定了政府應負的責任,並保留了對政府履責情況監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