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章 身兼數職的史蒂芬?紐比先生(2 / 2)

數罪並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是管製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製,或者拘役和管製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製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下麵請被告方律師發言!”法官清了清嗓子,十分威嚴的說道。

輪到史蒂芬•紐比了,這個人中龍鳳的家夥,非常自信的看著江小白。

“首先我並不認為我方當事人違反了華夏的妨礙公務罪,史密斯先生的辱罵,最終並沒有影響他被拘捕這一事實,語言是軟性暴力,在這點上,我相信江律師十分清楚,按照我多年研習華夏的法律,頂多將他拘留三天。

接下來我們分析下第二項罪,所謂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根據華夏《刑法》規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我方當事人從未接到過責令停止的指令,也從未受到過相關部門的警告,更從未接受過市民群眾的投訴舉報。

可見,他所命令發射的電波,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雖然構成了定罪條件,但卻不具備定罪基礎,無危害、無擾亂、可以說是過失行為。”

聽到這裏,江小白有些震驚了,包括在場的法官和警方也十分的吃驚,一個老外怎麼會把華夏的法律吃的這麼透徹。

可以說,他的這番解釋不存在大的邏輯漏洞,屬實讓所有人沒有想到。

史蒂芬•紐比繼續說道:“最後一個是控訴我方當事人,涉嫌危害華夏國家安全的行為。

當然,警方所提交的相關專家的證據,我不做置評。

但我想說的是,如果真的是涉及到以故意殺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廣泛或有係統地針對平民人口實施的攻擊行為,的確應該譴責。

我認為按照國際公約,將其訴諸國際法庭,予以製裁,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話音落畢,史密斯高傲的翹起了二郎腿,洋洋自得的看著江小白。

法官有些為難,這次要是判的不好,法庭外的那些記者們,恐怕就會大肆宣揚不客觀的報道。

作為東道主,必須得把這種結果扼殺在搖籃中。

一個外國人在華夏違法操作,是不可能讓他安然無恙的回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