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點半,伊麗莎白醫院的米高·麥的醫生正式簽署了李小龍的死亡證明書。
法醫官葉誌鵬也對李小龍屍體和丁佩寓所的檢查結果做了說明:他在檢查李小龍屍體時,發現李小龍的左腳趾上有一處切開輸血過的痕跡,左胸處也有做心髒內注射急救時留下的針孔,但是身體的其他部分並沒有新留下的傷痕和暴力跡象,而丁佩寓所也沒有發現打鬥跡象和有毒物品,所以他認定李小龍沒有遭到謀殺。葉誌鵬還補充說,由於李小龍曾有過在拍片現場突然昏迷的經曆,這可能就是李小龍猝死的前兆。
根據這些供詞,死因研訊法庭給出了李小龍“死因不明”的初步裁定。
這顯然不能讓龍迷和媒體滿意。於是,調查繼續進行,關鍵就在於李小龍的驗屍報告。
李小龍的屍體被解剖後,其肝、腎、小腸、結腸、血液及胃部殘存物樣本立刻被送到香港當地的化驗室,由法醫部的林醫生進行檢驗,其餘樣本則送往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化驗室進行分析。不過第一批驗屍報告出來時,李小龍已經下葬。驗屍報告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在李小龍體內發現的微量大麻。法醫部的林醫生和負責剖驗屍體的伊莉莎白醫院病理學家黎史特醫生都表示:這點分量的大麻不可能是誘發李小龍猝死的主因。黎史特醫生還指出,李小龍頭部沒有發現傷痕,既沒有出現腦出血,其腦血管也無梗塞之處,身體的其他器官也都很正常,唯獨腦部有中度腫脹,其腦腫很可能發生在死亡前半分鍾,而且來勢很快,但腦腫並不一定能致使人死亡,李小龍的死因很有可能與止痛藥過敏反應有關。這一說法得到了倫敦大學法醫學教授迪雅的認同,迪雅教授表示:李小龍的死因是急性腦水腫,原因是對止痛藥中的某些成份產生了過敏反應。但這隻是推測,並非結論。
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經過了兩個多月的論證後,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對李小龍的死因做出了7種解釋:
一、謀殺:
即惡意及不合法殺人。沒有證據證明李小龍是被人謀殺的,故排除。
二、誤殺:
即無惡意的不合法殺人。死者顯然沒有受到這種傷害,故排除。
三、合法殺人:
死者乃係猝死,與此項無關,故排除。
四、自殺:
從李忠琛、鄒文懷、蓮達等人的供詞看,李小龍在死前並無精神和行為異常,缺少自殺動機和傾向,故也可排除。
五、自然死亡:
伊莉莎白醫院驗屍官黎史特醫生在解剖和化驗死者屍體時並沒有找到致使死者自然死亡的病因,英國倫敦大學迪雅教授也同意黎史特醫生的意見,所以自然死亡也難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於非命:
即服用止痛藥導致過敏反應,此項可能性最大。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證供都無法指出死者的死因,而陪審員也未能從上述六種可能性中選擇一種作為本案的判決,則裁定死者死因不明。
法庭最後裁定,李小龍的死因乃是“死於非命”。此裁定一出,眾皆嘩然,全港上下紛紛表示質疑,認為官方的這一說法根本就是不痛不癢,含混過關。
站在客觀的立場看,香港官方的這一裁定並非不合理,甚至可以說是把引發爭議的可能降到最低,最說得過去的一種選擇。但官方忽視了各界對李小龍之死的關注度,或者說,這一裁定根本就沒能滿足大眾對李小龍之死爆炸性消息的期待。當然,站在官方的立場,當然不希望李小龍之死波及的範圍越來越廣,牽扯的人越來越多,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到頭來因為種種原因落得一個不了了之的結果。
另外,我們還需要對當時的香港社會大環境有所認識: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正是香港貪汙成風之時,警察貪汙尤其嚴重,他們包娼庇賭,與黑社會罪犯打成一片,一邊接受賄賂賺取額外收入,一邊利用職權來包庇犯法,甚至連警察職位都可以買賣。隻要出得起錢,就能當上警察;當上警察後繼續縱容犯罪,使得當時香港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受到嚴重威脅。香港市民飽受其害,卻是無處伸冤,敢怒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