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的話(1 / 3)

這是一本關於產權與製度變遷理論的論文集,由譯者根據50年代以後興起的產權學派與新製度學派的浩繁文獻選編而成。論文選取的基本考慮是:(1)所選文章在該學派中的經典性,尤其是它被引用的次數,它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在學派發展中的重要性;(2)通過這些論文所組成的文集能基本反映這兩個學派的分析特征、重要假說和政策意義。我們期望它有助於促進國內關心我國改革和現代化進程的人們對產權和製度問題有立足於經濟學意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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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紀50年代以來,經濟學對人的行為的分析取得了重大進展,這些進展大多是在對傳統經濟學的一些不現實假定的批評與修正中取得的。首先,現代經濟分析盡管仍然假定人是理性的,但它已用效用最大化替代了傳統的利潤最大化假定,理性被理解為人能根據自己所麵對的約束來作出反映一係列欲望、期望與偏好的選擇,且所作出的選擇寧願更多,而不是更少。

第二,按照傳統理論,對整個經濟活動的協調與組織最好依靠那隻“看不見的手”來不受幹預地發生作用。隻要存在完全競爭,生產者和消費者就能根據價格信號作出決策,並能實現最有利的結果,資源能被投入最有價值的使用,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也使整個社會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分析邏輯下,其他一些協調與組織經濟活動的製度和組織則被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僅僅是作為保護私有產權和完全自由競爭的工具,企業和家庭則僅僅是一部部計算機器,它們的功能就是將最大化方案投入價格/數量矩陣中去,人們在市場中的交易過程則被過濾為單純的價格機製的操作。這樣,市場的運作被假定為完全無摩擦的過程,且人們為達成交易而搜尋信息的費用也不存在了。但事實上,撇開交易費用和信息費用,我們就很難理解交易的過程本身。因為任何一項經濟交易的達成,都需要進行合約的議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要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等等。這些費用不僅存在,而且有時會高到使交易無法達成。正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才產生了一些用於降低這些費用的不同製度安排。

第三,在完全競爭模型中,完全界定的私產製度似乎是理所當然的,或至少認為它是最為有效的。因而,在非私產製度以及私產受到限製的條件下,人們的行為往往被屏蔽於經濟學的分析之外。但事實上,完全界定的私有產權隻不過是一種理論期望,而非一種現實的存在。無論從曆史還是從現實來考察,一個國家或一個時期的產權結構往往是多重的,而不是單一的。不僅如此,從動態來看,它還會發生權利的重組和產權安排的變遷。

正是基於以上認識,這一時期興起的產權學派和新製度學派接受個人效用最大化假定,在給定交易費用和信息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企圖揭示在經濟活動中產權、製度的功能,以及它們對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與經濟增長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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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學派的研究,正如配傑威齊和菲呂博滕所概括的,主要著力於產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關係的研究,尤其探討了不同的產權結構對收益-報酬製度及資源配置的影響,權利在經濟交易中的作用也給予了突出的關注。讀者將會從收入本文集的幾篇文章中體會到這一分析特征。科斯的長篇論文“社會費用問題”被公認為這一領域的經典之作,它的主要思想被總結成著名的科斯定理,以後許多學者的觀點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這篇文章的影響。阿爾欽和登姆塞茨的幾篇文章則有助於我們對產權的定義與功能,不同產權結構與效率的關係,以及誘致產權結構與安排變遷的因素,企業的產權結構等有比較深刻的了解。張五常的兩篇文章則將產權方法應用於一個重要的領域——土地租約安排的分析。配傑威齊和菲呂博滕的文章“產權與經濟理論——近期文獻的一個回顧”對這一學派的主要思想作了較全麵的評述,它有助於我們對沒有收入本文集的其他一些學者的思想有一個了解。下麵我們對這一學派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個簡單概括。

科斯的文章“社會費用問題”的重要性,就在於它在揭示傳統教條的錯誤時,提出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認為,當人們在麵對A損害B(即庇古認為的外部性)這類問題時,往往是考慮應該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辦法無外乎要麼要求A向B賠償損失,要麼向他課稅,或者幹脆要他停止工作。這些辦法都不盡人意,因為其結果盡管可能使B免遭損害,但卻有可能使A遭受損失。要使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都盡可能的小,正確的思考邏輯應該是:我們應準許A損害B,還是準許B損害A。換言之,就是A是否有權損害B,或B是否有權要求A提供賠償。

為了闡述他的命題,科斯舉了在兩塊相鄰的地上,因養牛人的牛跑到農場主的地上去吃農作物而引起糾紛的例子。首先,他在市場的運作充分完好(即零交易費用)的假定下,分別討論了養牛人對農場主的損失負責賠償(即養牛人無權讓牛群去吃農場主的作物),以及養牛人不向後者提供賠償(即牛群有吃麥的權利)時的情形。他得出的結論是:這兩種情形的結果相同,即都能使生產總價值最大。因為在有對權利的最初明確界定後,參與談判的雙方就會利用市場機製,通過訂立合約,而找尋到使各自利益損失最小化的合約安排。亦即是說,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它也隻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後,才能發揮作用。更進一步講,如果市場交易是有費用的,在產權已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會通過合約找尋到費用較低的製度安排,製度安排的選擇以他所能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加大於它的運作所帶來的費用而定。

繼科斯的大作發表之後,阿爾欽、登姆塞茨以及張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進了產權領域的發展,可以說,他們的許多研究成果為形成一個嚴密的產權經濟學分析框架做了鋪墊。

什麼叫產權?按照阿爾欽的定義,“它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產權,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質實體,而是指由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它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產權的主要功能就是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預期。

一個產權的基本內容包括行動團體對資源的使用權與轉讓權,以及收入的享用權。它的權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從所有者對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來衡量,如果權利所有者對他所擁有的權利有排他的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自由的轉讓權,就稱他所擁有的產權是完整的。如果這些方麵的權能受到限製或禁止,就稱為產權的殘缺。

有了上麵這些規定後,所謂的私有產權、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實質上是將上述權利界定給了一個不同的行動團體。私有產權就是將資源的使用與轉讓以及收入的享用權界定給了一個特定的人,他可以將這些權利同其他縛著了類似權利的物品相交換,他也可以通過自由合約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他對這些權利的使用不應受到限製。共有產權則意味著在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分享這些權利,它排除了國家和共同體外的成員對共同體內的任何成員行使這些權利的幹擾。而國有產權在理論上是指這些權利由國家擁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來決定誰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這些權利。

從經濟學意義來講,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於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如果對他使用共有權利的監察和談判成本不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個人價值時,由此所產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讓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來承擔。且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也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所有成員要達成一個最優行動的談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國有產權下,由於權利是由國家所選擇的代理人來行使,作為權利的使用者,由於他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以及最後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能,就使他對經濟績效和其他成員的監督的激勵減低,而國家要對這些代理者進行充分監察的費用又極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離利潤最大化動機,因而它在選擇其代理人時也具有從政治利益而非經濟利益考慮的傾向,因而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性也是極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產權下,私產所有者在作出一項行動決策時,他就會考慮未來的收益和成本傾向,並選擇他認為能使他的私有權利的現期價值最大化的方式,來作出使用資源的安排;而且他們為獲取收益所產生的成本也隻能由他個人來承擔,因此,在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下的許多外部性就在私有產權下就被內在化了,從而產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資源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