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製,很多文獻將這種機製概括成一係列的法律和規則,以及法律規則的調整和執法手段的完善,同時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獨立的媒體監督等都必不可少。我們認為,從具體手段而言,投資者保護機製涵蓋了幫助外部股東和大股東之間進行權利和利益製衡的各種手段,是完善現有公司治理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最終的宏觀目標來看,投資者保護機製可以通過顯著地降低包括大股東在內的內部人實施侵占行為的“效率”來達到維護投資者的信心,進而達到促進一國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的目的。
第四節 與大股東占款相關的概念
2.4.1 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最初是一個法學術語,後被引入到經濟學當中。股東權益的概念在會計、金融及經濟學中都有相關的闡述。
1.會計學的有關闡述
資產負債表存在“股東權益”一項,又可稱為“所有者權益”,其值等同於“淨資產”,為總資產中扣除負債後留下的部分。從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來看,“股東權益”的形成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部分來源於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與資本公積;另一部分主要來源於企業的經營積累。具體組成內容包括: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即優先股本與普通股本;接受捐贈、資本溢價、財產重估差價等形成的資本公積;企業經營過程中積累形成的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
2.金融學的有關闡述
金融學關於股東權益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外部投資者(包括股東與債權人)。金融學是一門十分注重計量的學科,因此該學科對投資者績效評估部分的計算方法,為對股東經濟利益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支持。
3.經濟學的有關闡述
經濟學對於股東權益概念的闡述主要是“企業理論”的相應部分。因為在經濟學中,企業的所有權是指股東所擁有的權利,可以等同於股東權益,即股東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其中,剩餘索取權是相對於合同收益權而言的,股東對於公司的經濟利益的請求權,經濟學一般將其定義為公司其他利益方完成分配後,股東憑借股份要求分配剩餘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剩餘索取權是公司在發放職工工資、償還債權人到期債務以及向政府交稅後,股東對公司剩餘收益分配的請求權。企業的剩餘索取者也即企業的風險承擔者,因為剩餘是不確定、沒有保證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餘索取者是什麼也得不到的。而企業控製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在企業理論的早期文獻中,經濟學家以剩餘索取權定義企業所有權,格羅斯曼與哈特在其已成為經典的論文中,將企業所有權定義為“剩餘控製權”。哈特在其1995年的著作中認為,剩餘索取權是一個沒有很好定義的概念,而剩餘控製權的定義更為明確。經濟學上一般用投票表決權來簡要表達企業的控製權,同理控製權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滿足股東的剩餘索取權。經濟學上對於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的定義是不規範和不完全的,以至於有的學者認為控製權本身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2.4.2 大股東、小股東、控股股東、少數股東
本書所研究的大股東主要是指持有某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控製公司業務經營、財務或者人事任免的股東。從該定義看,持有一定的股權比例是大股東的特征。此外,我們強調的“控製”因素也是大股東具備的重要特征,而後一特征是影響大股東行為的本質特征。和大股東對應的概念就是小股東。小股東不僅持股比較少,更重要的是他們憑借著各自的股權無法對公司行使控製權。
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一些股東,他們的持股比例並不低,甚至是名義的第一大股東,但卻沒有對公司形成控製權。這些股東在文獻中往往被稱為“消極股東”(Inactive Shareholder)。他們之所以不行使控製權或者無法行使控製權的原因很多。例如,法律對其實施控製權有明確的限製或者一些投資者出於分散投資的需要,他們對公司的持股僅作為股權投資來進行管理,他們無法或不願參與到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中來。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大股東”和“控股股東”(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這個概念雖然有交叉,但還是有重要區別。後者是從持股比例這個單一的角度來對股東進行定義,其內涵與大股東並不一致。根據通行分類,一般將控股方式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一般是指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到51%以上。而相對控股則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並無統一標準,但必須是直接或間接持股量居於全部股東的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