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的概念屬於“文化”和“產業”兩個社會科學範疇的交叉領域。在國際上,文化產業的概念至今還未得到十分嚴格和統一的界定,各國官方和學者也都認同這一概念具有多重性,並在不同的曆史、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意義上理解和使用著這一概念。但綜合來看,不同定義之間的根本區別來自於對文化產業內涵規定的差異性:一類看法主要是從文化產業生產方式來解釋,另一類解釋則主要從文化產業構成結構來闡述。同時,因為社會條件和實際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同的定義方法對“產業外延”也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節文化與文化產業
一、文化
什麼是文化?文化的內涵和外延各是什麼?它的特征是什麼?如何分類?業界和學術界對此頗為關注而又眾說紛紜,無從定論。
在我國,“文化”之論由來已久。《周易》中就有“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卦辭。所謂“文化”可能就是由其中的“人文化成”簡化而來,泛指人類區別於動物的一切活動及其成果。時至西漢,便有了“文化”一詞在現存文稿中的最早出現,劉向在《說苑·指武》中說:“聖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後武力。凡武之興,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後加誅。”其後,“文化”一詞便頻繁見諸典籍文獻了。如晉代有“文化內輯,武功外悠”(束晳《補亡詩·由儀》,轉引自《昭明文選》卷十九),南朝有“設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遠”(王融《曲水詩序》)等。但我國古籍中“文化”被理解為統治者的施政方法而與“武力”、“武功”相對立,成為“文治”與“教化”的總稱,主要包括思想觀念和禮樂製度建設及對人的教育感化,與今天關於“文化”一詞的意義略有不同。
據統計,在外國有關文化的較為權威的定義達200多種。英國學者威廉斯曾說過,“文化”一詞是英語語言中最複雜的兩三個詞之一。在美國文化學專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所著的《文化:一個概念定義的考評》一書中,就收集了166條“文化”的定義(162條為英文定義)。這些定義分別由世界上著名的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心理分析學家、哲學家、化學家、生物學家、經濟學家、地理學家和政治學家所界定。他們從各自的學科角度來研究和界定,作出了各種不同的表述。
其實,如果要成立一門“文化定義學”,也不算誇張。在國外研究中,通常把有關“文化”的100多種定義分為七大類,每一大類各舉一例如下。
1.描述性的定義。如:文化或文明是一個複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法律、倫理道德、風俗和作為社會成員的人通過學習而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泰勒,1871年)
2.曆史性的定義。如:一個群體的文化是指這一群體所生活的社會遺傳結構的總和,而這些社會遺傳結構又因這一群體人特定的曆史生活和種族特點而獲得其社會意義。(帕克和伯吉斯,1921年)
3.行為規範性的定義。某個社會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稱作文化,它包括所有標準化的社會傳統行為。部落文化是該部落的人所遵循的共同信仰和傳統行為的總和。(威斯勒,1929年)
4.心理性的定義。如:文化是指某一特定時期的人們為試圖達到他們的目的而使用的技術、機械、智力和精神才能的總和。文化包括人類為達到個人或社會目的所采用的方法手段。(斯莫爾,1905年)
5.結構性的定義。如:文化是一個反應行為的相互關聯和相互依賴的習慣模式係統。(威利,1929年)
6.遺傳性的定義。如:我們所說的文化是指人類生產或創造的,而後傳給其他人,特別是傳給下一代人的每一件物品、習慣、觀念、製度、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亨廷頓,1945年)
7.不完整性的定義。如:文化可以定義為一個社會所做、所思的事情。(薩皮爾,1921年)
目前,學術界較為統一地認為,文化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文化指“人類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它包括了無形的語言、習俗、禮儀、信仰、道德、宗教、藝術趣味等精神財富,也包括有形的物質文化資源和物質創造物。廣義的文化內涵既體現在人們的活動成果和活動方式中,也體現在人們的精神生產、觀念形態和思維方式中,也就是說,文化滲透在人類社會的一切方麵。
狹義的文化指“以社會意識形態為主要內容的觀念體係,是由政治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等意識形態所構成的領域”。在某種語境條件下,文化又專指教育、科學、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麵的知識和設施,以與世界觀、政治思想、道德等社會意識形態相區別。它既包括科學、哲學、文學、藝術、風俗、習慣等精神文化,也包括與特定社會曆史階段相適應的經濟體製、政治製度、法律體係、家庭結構、社團模式等製度文化。
從林林總總的文化定義中,不難發現,人們關於文化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共性。所謂文化的特征就是指文化的共性特征。一般認為,文化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曆史地理性,或稱時空性。文化總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發展、延續而運動,文化必然帶有曆史的烙印。文化發展的內外因的相互作用促成了文化的曆史性。而且,不同的人群在各自不同的區域內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式來創造自己的文化。他們的語言、風俗、習慣、思維方式等各不相同,這就孕育了不同文化,也就形成了文化的地理性。一方麵,自然條件、生產方式和社會製度,對文化的發展提供外在的推動力。文化的內部諸要素(各種心理、知識等)之間的矛盾運動,作為直接的動因推動著文化的發展。因此,文化的發展經曆創新、吸收、揚棄的過程,從而使文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曆史性特征。另一方麵,文化的地理性使文化內涵變得豐富多彩,同時也為各區域文化的發展提供了借鑒和動因。從而有了中華區域文化係統、印度區域文化係統、阿拉伯區域文化係統、希臘區域文化係統的劃分。
第二,勞動價值性。文化,也是勞動的產物,同其他勞動產品一樣,無差別的勞動凝聚在文化裏,就是文化的價值。雖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能轉換成商品,但它卻提供了一種特殊的價值,不能吃,不能用,但可以欣賞,可以得到精神的愉悅。而且,隨著勞動生產力的進步和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了階級的劃分,使得一部分人從事產品製造,一部分人從事藝術創作,一部分人從事其他服務等。從而人類的勞動使得文化內涵更加豐富,表現形式更加多樣。而後,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在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之間根據需要相互交換勞動產品,從而使得文化以適當的方式進入到市場體係中。其中一部分仍然是公益性的,最大特征就是無償性,主要任務是滿足公眾的文化需求。無論以什麼樣的形式投入,譬如博物館、圖書館,或者是大型公益性、紀念性的文藝晚會和文藝演出,都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投入都是沒有經濟回報的。當然,還有一部分文化作為商品被賦予了市場功能,隨著市場的供求關係而不斷自我調節資源配置。
第三,社會功用性。在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政治、文化三個領域既互相貫通,又各有特點、活動規律、價值取向和社會功能。文化的主導價值在於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不僅在物質文明而且在精神文明方麵得到全麵的發展。人類精神活動及其成果的價值,往往難以按照一般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加以計量和確定。精神產品的創造不能用一般的市場和金錢來配置,它需要特殊的思維能力、特殊的文化藝術才能、特殊的高峰情感體驗和靈感以及長期的生活和文化藝術積累。因此,文化具有不同於政治和經濟領域的獨特性,能夠發揮它們兩個領域難以替代的社會作用和功能。
文化是在一定地域和時代,隨著共同語言的形成、共同風俗習慣的流行、共同心理素質的同化而逐漸豐富發展起來的。而這又反過來成為聯係人們的牢固紐帶,使具有相同或相近文化的人類群體具有共同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也使之有較多的溝通和交往。而不同文化的人們總是需要逐步交往,才能了解和接受。文化以其深厚的內涵和強大的親和力吸引凝聚著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生活著的人們。在當今的信息時代,廣播、網絡、通訊導致人類生活的空間相對縮小到所謂的“地球村”,文化對於人類社會發展的影響更加深遠。
二、文化產業
因為文化也是“人化”,它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變化而變化。小區域傳播到大區域,個性特征演化成文化共性。單就顯文化而論,當其規模和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會因其個性特質而產生裂變,形成不同的文化行業,如圖書報刊、廣播電視、娛樂演出等等。這就需要有政府、社會組織、團體或企業來進行統籌經營和規範管理,以便更好地發揮文化的社會職能,於是,便形成了特定社會形態下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區分,也是由文化的雙重屬性,即精神性和經濟性所決定的。其中,由政府直接管理的那些麵向社會大眾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文化部分,屬於文化事業,歸屬文化行政部門來管理,主要包括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博物館、圖書館、公益性群眾體育和非營利性大眾娛樂休閑文化等;那些麵向市場由企業(公司)管理的具有營利性質的文化事業,則屬於文化產業,如報業、出版業、演出業、影視業、娛樂業、廣告業、網絡業、旅遊業、會展業、谘詢業、策劃業、文化經紀業等等。
通常,文化產業的定義有“學院派”與“應用派”之分。學院派的理論工作者主要關注觀念形態的“理論—意識形態文化產業”研究;應用派則從社會經濟實踐中關注文化產業的生產與流通、經營與管理、傳播與消費等問題。也有人主張把文化產業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循環鏈條上來界定,也有人提出文化產業其實就是“創意產業”或“內容產業”。比如,美國主要以“版權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總體理念,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主要推出的是“創意產業”概念,日本、韓國等更重視的是“內容產業”。
當今較權威的關於文化產業的界定有以下幾種。
第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界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蒙特利爾會議上把文化產業定義為: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係列活動。這裏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工業標準”。文化的產品和文化的服務向來就有,是按照小農經濟的方法去進行還是按照工業標準的方法去生產,這就是一個分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小規模的、零散的,沒有按照生產、流通、銷售、消費這樣一個循環去生產文化產品就不屬於文化產業,隻有按照工業標準進行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才是文化產業。也就是要批量地、有規模地、連綿不斷地去生產。
第二,國際經濟學界對文化產業的界定。經濟與文化研究的前沿人物施羅斯比(Throsby)在其所著的《經濟學與文化》一書中首先定義了文化的商品與服務,再以此為核心而界定了若幹層次的文化產業。他指出文化產業是以創造性思想為核心的向外延伸與擴大,是以“創造”為核心並與其他各種投入相結合而組成的各類文化產品的經濟集合。
第三,中國政協與文化部所組成的文化產業聯合調查組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文化產業聯合調查組於2001年對我國九個城市進行實地考察,在總結各市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文化產業作了如下的界定:“文化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和公益事業兩者共同構成了文化建設的內容。調查組初步認為文化產業主要包括文化藝術、文化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旅遊四個領域,具體行業的劃分尚待進一步研究。”
第四,《文化藍皮書2001—2002年: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報告》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文化是一個含義廣闊的大概念,文化產業隻是文化中的一部分,是文化中可以采用市場運作的一部分。就所提供產品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被理解為向消費者提供精神產品或服務的行業;就其經濟過程的性質而言,文化產業可以被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係列活動”。文化產業的發展,主要是在市場文化這個層麵,而且“文化產業”是有一定的範圍的。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都是大文化範疇內的具體概念,但是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差別。文化事業是指國家或地區文化發展的主流,以非營利資金(如政府投資及社會基金、社會捐贈)支持為主,文化產業則以市場導向為發展指針的私人資本運作為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