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英美懲罰性賠償製度的適用2(1 / 3)

1.被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第5條規定,被告須對其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該州的法律允許對該損害課處懲罰性賠償責任。實際上,該款規定涉及三個方麵:其一,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其二,按照該州的法律被告應該對該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三,該損害在該州可以做出懲罰性賠償的判決,隻要其符合其他的構成要件。這同時表明,原告的實際損害形成即可,無須判斷該損害導致的損害賠償是賠償性損害賠償還是象征性損害賠償。

2.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第5條還規定,原告需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被告故意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有意地與魯莽地漠視他人的權利及利益而造成損害。該條的規定建立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受責難的標準,也可認為是主觀標準。根據該標準,原告如能證明被告明知會引起損害的發生或者有相當高的危險而依然做出行為,那麼可認為原告符合可責性標準。

3.符合懲罰性賠償的目的要件

《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第5條也規定,該裁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懲罰 被告的行為,或者嚇阻被告在類似情況下再次做出類似的違法行為。該要件直接將懲罰性賠償的製度價值轉換成了該製度的目的要件,可見懲罰性和遏製性在懲罰性賠償製度中的重要作用。

《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第5條對構成要件還進一步做出了補充:如果某個州立法已經有了明確的關於懲罰性賠償裁決的法定標準,該款將不適用於該州的情況。

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在該條的說明中進一步闡明了立法的原意。

本條介紹了過失或不當行為的懲罰性的裁決可能的類別的標準。第二個構成要件的規定基本上與侵權法重述的釋義相同,從主觀方麵描述了懲罰性裁決的依據。區別僅在於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描述。此處的區別規定在於如果被告從他知道的事實應該認識到危害在較強的概率下有可能發生即可能構成懲罰性賠償。雖然此處的“魯莽”行為在侵權法重述中被稱為“疏忽”,但比較明確的是陪審團將對被告的這種精神狀態進行考察,並以此保證懲罰性賠償的類型。

該條規定要求原告證明被告不顧原告的權利在有意識地采取行動。如果被告知道損害會導致或有一個非常高的風險,這將導致這個標準的滿足。該標準也適用於想要危害另一個人的被告,甚至是在那些被認為損害發生的幾率很小的情況下。例如,被告看到受害人站在一個很遠的距離,被告傷害受害人的企圖幾乎沒有可能實現。然而被告為了追求損害的發生而實施了侵害行為,出乎意料他成功了。此時,被告不應該比任何一個普通情況下的加害人受到更少的懲罰。

絕大多數的司法管轄區不允許疏忽行為的懲罰性裁決,這也是疏忽的嚴重形式被使用“重大過失”的術語來代替。無論本條規定的“魯莽”要件還是侵權法重述中規定的行為類型,均值得商榷。在侵權法重述中,如果被告做出了一個行為,即使該行為是他在渾然不覺的情況下造成的一個行為後果,他也有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其要求是一個合理的正常人會理解為他確實是為原告造成了一個高風險的危害。起草委員會認為主觀方麵的考察是,至少需要被告主觀意識的淡漠,該評價標準應該建立在任何已經確定的補償性賠償金的基礎上,也成為作出懲罰性賠償的試金石。第5條的規定與懲罰和威懾的基礎標準比較起來,將允許不慎行為獲得懲罰性賠償,其理由在於被告的行為可能會比單純的疏忽更為令人震驚。

越來越多的司法管轄區也紛紛表示,僅僅是一種侵權行為是不夠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裁決的。 必須有更多的不良動機,它是在某些類型的侵權行為中,證據顯示不良動機是存在的。這個要求被理解為是作出懲罰性賠償所固有的方麵。第二要件試圖描述特定類型的心態或動機是需要理由的懲罰性賠償的裁決的狀態。雖然其他條款已被用來描述惡意元素,起草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惡意”的標準,足以說明任何類型懲罰性賠償是有道理的。該術語是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包括那些在本質上是純粹的經濟損失。例如欺詐以及涉及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如果司法管轄區認為其他條款更適合確定被告的心理狀態,從而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裁決,它可能采取那些除了“惡意”或能夠代替“惡意”標準的術語,例如公然無視他人權利的描述,這當然會作出懲罰性賠償的判決。雖然本法沒有使用一個明確的術語,如“惡意”來形容所需的惡意元素,其實被告的類似的失職行為也是懲罰性賠償的必要基矗事實上,可能會發現,一名喝醉酒的司機,懲罰性的裁決是合理的,因為個人的自覺,公然無視他人的權利,即使是沒有涉及具體的惡意。

第三要件的規定要求,懲罰和威懾被作為了該製度的目標。該規定強調,原告本來根據普通法的規定是不會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的,即使已經證實的事實證明符合前兩個構成要件。關於是否應該給予懲罰性賠償的問題的決定完全是內部的自由裁量權的事實來確定。此處的懲罰或遏製的要求成為了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的必要的客觀標準。陪審團和法院必須考慮,對被告施加的處罰是否已經足夠。此外,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必須衡量其必要性,以達到懲罰和阻止為限。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法庭的判決,如BMWofNorthAmerica,Inc.v.Gore一案,就充分體現了這樣的考慮而要求原告對被告的懲罰和遏製的必要性進行舉證證明。

另外,被告在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同時,也可能給其他人造成傷害,不論其他受害人是否提出索賠的請求。例如,如果被告有圖謀地騙取數以千計的客戶,在每一個交易上的資金量相對較小,但這些金額的總和卻非常龐大,那麼陪審團有權考慮在決定懲罰性賠償是否應當授予任何特別的行動所帶來的索賠人,即使索賠人的危害是相當小的總傷害。因此,陪審團可以得出結論,懲罰性賠償應評估因被告知道這是造成損害的,被告的行為與不良動機,它會成為一個或更多的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施加這種製裁被告。由於該賠償的目的在於懲罰或威懾,而不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害,所以索賠人最終得到的賠償數額可能遠遠超過其實際損害。然而,這裏也有一個問題,那就是重複賠償的問題,如另一個索賠人隨後也來尋求救濟,要求按照第一個索賠人的數額進行判決。

該法第5條還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確定這樣的裁決的賠償責任根據另一項法規,要求懲罰性賠償。例如,一些司法管轄區,浪費木材或侵犯房地產法規授權的懲罰性賠償。如果頒布了這一類型的規約,規約將管轄其下的懲罰性賠償帶來的任何行為。沒有惡意行為的證明,如果一個消費者保護法規允許懲罰性賠償的裁決,它將基於規約的任何裁決。然而,該法的其他規定可能適用於該等法律程序,如果它們不衝突規約,是行動的基礎上的規定。

該法沒有任何懲罰性賠償要求的行為,同樣的法是不打算改變在這方麵的法律,不管它可能是在頒布國。在誹謗或其他地方講話,是直接關係到公眾關注的事項的有關侵權行為的行動,實行懲罰性賠償可能會引發問題,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或適用的美國憲法保障的自由表達,至少,在這些情況下“實際惡意”是需要的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裁決的先決條件,結果並不等同於惡意或作為獎勵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由第5條規定的其他條款。判給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特裏爾的事實必須另外發現被告的意圖,並用第5條所述的方式行事。

(二)美國法上的適用條件

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的構成要件沒有統一的規定,從前麵的《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的目的來看,也是試圖為各州的做法提供一個盡可能統一的標準以供參考。美國由於各州和聯邦各有自己的法律製度和司法體係,由此也導致了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的構成要件上表現得更為複雜。結合美國司法實踐和學者的觀點,我們認為,懲罰性賠償製度主要是用來懲罰 被告的惡劣和令人作嘔的內在心態和行為,並實現對類似惡劣行為的遏製目的。因此,被告的行為已非一般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而是應該受到譴責的行為。立法的目的不再僅僅局限於對原告的損害補償之上,而是轉向對行為人的卑劣行為的懲罰。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和學者的認識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麵決定著懲罰性賠償的作出:一是客觀要件,即被告的行為;二是主觀要件,即被告主觀的心理狀態。

1.關於被告的行為

法院要判決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告必須實施了特定的行為,並且該行為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被告並不是對所有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承擔額外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其責任的原則依然是補償性原則。因而需要對被告的行為加以特殊界定,此處就是指根據製定法規定或判例法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不法行為。在相關的製定法中,如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等,這些行為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範圍也難以一一列舉,實務中隻須執行製定法規定即可。普通法上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判例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不法行為。

(1)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原則上都屬於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不法行為,也是懲罰性賠償責任所適用的主要的不法行為類型。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因為懲罰性賠償主要被用來懲罰和遏製被告的行為,所以往往需要被告的行為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或者是高度的道德可責難性的行為,具有強烈的強製製裁性。例如,詐欺、使用暴力、重複侵權等,對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過失侵權行為,即使從後果方麵來說比較嚴重,也一般不會適用懲罰性賠償。

(2)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當然也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由於違反合同的行為一般並具有反社會的性質,不會影響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從而不具有高度的道德可責難性,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是,美國法也會針對一些特定的違反合同的不法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例如,惡意的違約、濫用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合同中的詐欺行為等,屬於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合同不法行為。

(3)刑事犯罪行為

當被告的行為嚴重到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時候,觸犯刑律的時候,此時被告的行為主要是由國家的刑事法加以製裁。但是在美國這樣的行為同樣構成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在美國大多數州的司法實踐中,刑事製裁和懲罰性賠償金各自適用,刑事製裁並不排斥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但是也有少數州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受到了刑事製裁,不得再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其實從上麵的列舉中可以看出,被告的行為如果在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之內,那麼,對於被告所為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僅使其承擔填補性損害賠償責任即可。判斷的標準是一個行為是否超過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從而被認為是惡劣的或是高度的道德責難性的行為,這實際上需要同時或更大程度地結合被告的主管心理狀態綜合考慮。按照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的《懲罰性賠償示範法》的規定,如果要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就要求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不管該實際損害是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還是象征性的損害賠償,都作為被告承擔懲罰賠償的前提。

2.關於被告的心理狀態

被告在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是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中最為重要的構成要件。懲罰性賠償出於自身的特殊的懲罰和遏製的目的,從而突出地表現為與補償性賠償的不同之處,就是被告在主觀上的嚴重過錯或特殊的心理狀態,它不僅要求被告在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這種過錯要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這也成為決定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加入心理狀態顯示被告具有加害他人的欲望或不正當的意願,就屬於判處懲罰性賠償金的範圍。對於被告的心理狀態,有人將其分為兩種:法律本質上的惡意和法律上的惡意。前者是指被告無正當理由,故意地從事不法行為,從而由該故意行為顯示出來的被告在其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有意、魯莽、輕率地漠視他人權益或安全,該行為的心理狀態意味著,被告認識到或者意識到其行為可能造成損害。行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行為可使一個合理的第三人了解到,行為人的行為不僅會對他人有產生損害的危險,且有因其行為導致實際損害發生的高度可能性。“懲罰性賠償是用於懲罰或遏製嚴重不法行為,而一般的損害賠償隻是補償原告所受到的損害,因此懲罰性賠償隻有在不法行為伴隨有加重的情形,例如故意(willfulness)、任意(wantonness)、惡意(malice)、重大過失(grossnegligence)或輕率(recklessness)、欺壓(oppression)、惡劣行為(outrageousconduct)、貶損(indignity)、侮辱(insult)、欺詐(fraud)或重大欺詐行為(grossfraud)時才可適用。”美國法院通常將這些不正當的心理狀態以邪惡動機(malice)、明示的或默示的欺詐(actualorimplied)、濫用權力(oppression)、故意地或重大疏忽不顧後果(willfulorwantondisregardofconsequences)、輕率地或有意識地不顧他人的權利和安全(recklessorconsciousdisregardoftherightsandsafelyofothers)等詞彙來總結。有的州還用重大過失(grossnegligence)來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