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因病身故,按《農民合同工養老金保險死亡、殘廢保險給付金額表》(附表二)的給付標準,給付死亡保險金,同時根據已參加保險的月數按附表一標準,給付全部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行中止。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因發生工傷事故致亡或殘廢,解除保險合同時,按附表二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同時根據已參加保險的月數,按附表一給付生存退保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若因工致殘後尚能繼續執行合同時,按附表二的致殘給付標準給付部分保險金外,待合同期滿時,仍享受滿期給付養老金的待遇,並不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第八條在保險期滿前,無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件,均按附表一給付標準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
第九條在保險期間,如被保險人因解除合同,而單位要求辦理退保手續的,可按附表一給付退保金。
第十條附表一和附表二的給付標準隨著交費標準的提高或降低而作相應的改變。
第五章保險費第十一條用工單位可以五元為起點,根據經濟能力,選定交費標準,按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在投保後可提高或降低繳費標準。
第十二條保險費由投保單位從投保的當日起,逐月按人數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年繳納。交費時間,季度不晚於當季的第二個月十五日,半年不晚於半年第三個月十五日,年度不晚於年度的第六個月十五日。
第十三條投保單位如停交保險費超過兩個月,保險責任暫時中止,在中止期間發生死亡、工傷致殘事件,保險公司停止給付保險金。補交停交期間保費和利息後,保險責任隨之恢複,但對停交期間發生死亡、工傷致殘,不負補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投保單位可為被保險人補交從用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投保時的保險費及利息,但對補交期間發生的保險責任事件,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由於自殺、鬥毆、酗酒、犯罪等行為或由於本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所致死亡或殘廢;
(2)由於戰爭或軍事行動、地震、核輻射等所致死亡或殘廢;
(3)因疾病所致殘廢;
(4)非因工發生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殘廢。
第十六條投保單位如增加投保人數時,應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加保手續;如辭退合同工或合同工辭職時,應辦理退保手續,填寫退保申請書,按規定領取退保金。
第十七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事件時,由投保單位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診斷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向保險公司辦理領取保險金手續經核實後,按規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合同時,由投保單位填寫滿期給付申請書,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辦理滿期給付手續。
第十九條《農民合同工養老金保險給付金額表》和《農民合同工養老金保險死亡、殘廢保險給付金額表》隨銀行對保險公司的利率的調整而作相應變動。
第十一節溜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試行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增進社會福利,保障溜冰者的利益,特舉辦溜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凡憑票入場的溜冰者均可按本條款規定向保險公司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同)投保本保險。其手續由旱冰場或滑冰場代辦,門票作為保險憑證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三條參加上、下午溜冰者,每人一律定為人民幣壹千元。晚場每人一律定為人民幣貳千元。附加醫療為伍百元。
第四條(略)第五章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第五條保險期限從交票入場開始生效,出場後責任終止。
第六條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冰場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傷殘、死亡。保險人按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需要治療時,保險人按醫療範圍給付治療費,給付款最高不得超過伍百元。醫療費在伍元以下時不予負責。
第七條被保險人由於下列原因遭受傷害,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費的責任:
一、疾病、自殺、鬥毆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或軍事行動;
三、故意或詐騙行為;
四、違反冰場規定造成人身傷亡事件;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件。
第八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殘或死亡時,被保險人或由其家屬通過代辦單位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醫療費,並提供下列單證:
一、冰場的事故證明;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傷殘時,應提供區、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醫藥費用的單據及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
保險人接到通知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及醫療費,如果從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三個月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在有效期內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供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傷殘程度證明及醫藥費單據,提供旅遊區管理部門的事故證明,如發生死亡事故,還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死亡證明。保險公司接到出險通知及上述單證後,按規定辦理給付保險金及藥費用手續。
第九條爭議處理如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事故處理中達不成協議發生爭議時,可提交有關部門仲裁或交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