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六節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一、保險金額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三、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屍費;
5.私人診所、康複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一、保險目的為了適應經濟體製改革和承包責任製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二、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三、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四、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一千元,最高為五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五、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確定費率檔次後,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六、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
七、除外責任(一)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三)戰爭或軍事行動;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五)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八、保險手續(一)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二)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九、保險金的中請和給付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七節旅客平安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目的為適應旅遊事業的發展,保障旅客的權益,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保險對象凡在本市旅館、旅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在本市範圍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保險公司根據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二、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給付保險金全數;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半數;
四、身體其他部分傷殘,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付表規定給付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由於意外傷害事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但最高給付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的50%。
第四條除外責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欺騙行為;
三、戰爭或軍事行動;
四、因分娩、疾病造成的死亡或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