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六、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身故事件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複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複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一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三節中小學生平安保險條款第一章保險對象第一條凡本市各類中學(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小學的在校學生,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者都可以做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交納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另辦續保手續。

本保險不辦理短期保險。保險有效期內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三條保險金額不論中、小學生,每人為三千元。

第四條保險費每人三元。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件以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見附表)和《人身意外傷害傷殘給付標準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件,保險公司均按第五條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件失蹤兩年以上,自然失蹤四年以上,經法院宣告死亡的,給付保險金全數。如被保險人以後返回,應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

第八條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核輻射和汙染;

二、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四、被保險人因打架鬥毆致死或殘廢;

五、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被保險人在輟學期間發生的死亡或傷殘也不負給付責任。

第九條被保險人無論何種原因所支出的醫療、醫藥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十條投保時以學校為單位,填寫投保單一份和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收費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一條投保單位應在約定起保日前,一次繳清保險費。

第十二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中途轉校,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事件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所在學校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及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件致死時,應提供死亡證明。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件致殘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療單位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件後,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經調查核實,按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出險當日起,經過滿六個月不向保險公司報案,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公司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四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第一章保險對象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一千元,最高為一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