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責任在保險有效期內,甲方因采用中型爆破方式進行采礦,其爆破飛石造成400米警戒線以外的下列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居民和行人的人身傷亡及各類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由甲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下列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本礦的施工人員,管理人員和爆破工的傷亡,及各種設備財產的損失;

2.未經乙方同意而改用其他爆破方式進行爆破,引起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甲方人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事故損失;

4.暴風、暴雨、地震、洪水、泥石流、火山爆發、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等不可抗拒的災害引起的事故損失;

5.由於違反國家礦山爆破安全操作規定引起的損失。

三、賠償限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保險責任事故,其損失賠償以商定的正常作業次數為限(每月二次)。財產損失金額二次事故不超過五萬元,累計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對於人身傷亡事故,每人給付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最高以十五人為限。每次責任事故,其損失不足一百元,由甲方自己解決。

四、保險期限保險有效期為。年,自約定起保之日起,到保險期滿日的廿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五、保險費保險費率按1%計算,即每年在簽單之前由甲方一次付給乙方保險費。

六、甲方的義務1.甲方在礦山爆破中,應嚴格執行國家礦山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2.在礦山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如有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另議。

3.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采礦生產的安全設施和周圍環境進行檢查,並采納乙方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七、賠償處理

1.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財產損失及合理的施救費用,乙方按約定的內容,在賠償限額內按實際損失給予賠付。

2.對人身傷亡保險,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計付,發生一次給付一次,但累計給付金額,不超過協議中規定的最高限額,給付采取一次性結案的方式,其善後工作由甲方自己處理。

3.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以書麵報告發生損失的原因,並提供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據。

4.如損失涉及到第三者的責任,可由乙方先予賠付,但甲方要把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和必要的證件交給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向第三者追償。

5.損餘物資協商作價折歸原主。

6.發生保險責任事故,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勘查現場,協商定損,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單方確定賠償金額,否則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爭議處理處理事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如達不成協議,提請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築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第二條坐落地點(建築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第三條保險金額(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第四條保險責任(保險方隻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第五條除外責任(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後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第六條補償辦法(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第七條保險費交納辦法(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