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口起六十口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具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合同效力恢複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複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複。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如實告知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麵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複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麵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
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金申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開始領取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四條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麵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70%,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並人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六條合同內容變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麵變更協議。
第十七條住所或地址變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麵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製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九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本合同成立後,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