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什麼是保險

合同保險合同亦稱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依法建立危險損失補償關係,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書麵意思表示。具體說,就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投保人)以交付保險費為基本義務,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保險人)因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或獲得人身保險金給付為基本權利而訂立的契約。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一、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所以投保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人的權利;反之,保險人的義務,就是投保人的權利。

1.投保人的義務保險合同的種類多,不同的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有所不同。一般說來,投保人負有以下義務:

(1)交付保險費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同時也是傈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時間、地點、方式由保險條例或合同規定。《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海商法》第23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保險單證。”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一次繳清。如《企業財產保險條款》第14條規定:投保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以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家族財產保險條款》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應在起保之日繳清保險費。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全部交付。”《保險法》第56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投保人沒有按照規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請求交付或終止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12條規定:“投保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付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請求投保人如數交足。”《保險法》第57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同時,第58條第1款還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複。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如實申報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它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如實申報保險標的有關情況。《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投保方應當按照保險方的要求,將保險方在決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所需了解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告知保險方。”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或訂立時,按照保險人擬定的保險單上所列各項內容一一如實填寫。

投保人違反如實申報義務,如投保人對有關危險情況不申報或做錯誤申報或予以隱瞞等,都屬於違反申報義務,保險人有權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險法》第16條第2、3、4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經濟合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