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廈推出“買一送一大饋贈”活動,說凡是購買彩電、冰箱、洗衣機等大件商品者,均可贈送電動剃須刀、VCD盤、熱水器中的一種。一名消費者在購買了商場規定的商品後,發現獲贈的剃須刀屬於“三無”產品,無廠家、無地址,也無商標,有嚴重的質量問題,便要求商家賠償,但售貨員說這是免費贈品,不屬於賠償範圍。消費者一無所獲,隻好自認倒黴。目前,有關部門出台了新的規定,贈送商品的質量,由經營者負責,即贈送商品的商家負責“三包”,進行服務。商家不得再進行推卸責任。提供贈品是一種促銷手段,有商業目的,不是親友間的無償饋贈,贈品作為促銷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是合格的產品,而不能用於欺騙消費者。同樣,贈品出了故障,也應“三包”,退回了不能修、不合格的商品後,消費者應與商家協商,酌情換另一種商品。消費者應注意饋贈品出了問題,也有權要求賠償。

免費服務不當可索賠

免費的服務,商家也應實實在在地進行,而不能應付。

一般來說,免費服務,不是無條件的,而是伴隨顧客購買了某一商品或服務而提供的,這和贈品是一樣的,也是一種促銷行為。因此,免費服務也應到位,不到位,消費者也可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提供免費服務是一種要約行為,免費服務也應按一般服務的要求,達到服務的目的。不能以免費為理由,偷工減料。因為消費者已付出了其他代價,不是白白地接受服務。

李先生買了一種品牌的抽油煙機,商家承諾一年內免費清洗一次。一年後,來個外地民工,胡亂地應付幾下,根本未清洗幹淨。李先生找到商家,商家說:“我們賣的商品和別家一樣,沒多收你錢,給你清理就不錯了,你還攪和什麼?不是比沒清洗強麼?”李先生十分生氣:“你當初可沒說,不然,我就在別的商店買了。”二人爭執不下,最後,還是由商家另派一人進行了較為徹底的清洗。

總之,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外,還可以有時間損失、環境損失、精神損失等,這些均可以酌情要求賠償,以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消費者應注意收集、保存票據

目前,隨著普法工作的進行,消費者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越來越強,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不法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但是,一些不法商家也懂得法律,以消費者保存票據意識不足的弱點,和消費者為難,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予承認。一些消費者因證據不足,隻好認倒黴。

法律知識告訴我們,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是要有證據的,其中的證據便是購物的有關票據。但由於一些消費者票據意識不足,習慣於不開發票,或貪圖小便宜,被不法商家所愚弄,受騙上當交涉結果不理想。一些商家說:“公家報銷才要發票,個人不要。”“開發票要交5%的稅,就要再加錢。”“無收據也能證明是在這裏買的。包裝盒裏有保修單,直接與廠家聯係就行了。”總而言之,不開發票。

事實上,購物的發票、商品的保修卡、商家的有關說明書、合格證等,都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和投訴的重要證據,千萬不能忽視,以免利益受到損害時,投訴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全。消費者在采購大件商品時,要注意索取發票、保修卡等憑證,同時要注意仔細檢查發票,看清上麵所寫日期、價格、產地及商品的型號是否和所買商品一致,是否注上了“處理”二字,處理品是不能包退包換的。若是皮貨還要看皮貨是否注上“真皮”,若是進口家電,要看是否有“原裝”字樣。如此辦理,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投訴才能順利進行。

餐飲業事故與個人權益保護

一個夏天的晚上10點鍾左右,某工廠工人古某等4名青工下了夜班,到詹某開辦的火鍋城用餐。古某等人落座後,要了一個牛肉火鍋,4個小夥子圍著火鍋吃喝起來。酒過三巡,火鍋裏的酒精燒完,古某高聲喊老板來添加酒精。詹某拿來了一隻裝有酒精的可樂塑料瓶,她將酒精直接倒人火鍋的酒精盤中。

誰知這隻火鍋因剛熄滅不久餘熱尚存,突然竄起2米多高的火焰。詹某見火撲麵而來,丟掉裝著酒精的可樂瓶跑開了。酒精濺到古某身上,燒著了他的襯衣,古某即刻在地上滾成一團,痛苦地喊叫著。火被撲滅了,然而古某的頸、胸、雙手已被燒傷。古某被同去的青工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一個多月,用去醫療費9000多元。醫院診斷為2度燒傷,燒傷麵積為10%,古某尚需支付後期植皮治療醫藥費8000多元。詹某支付了這9000多元醫藥費後,稱自己已盡了力,其他費用自己拿不出。

古某想,下夜班後自己用餐,遭了這麼一場大禍,完全是由詹某造成的。於是,決定用法律手段討回自己的損失,並開始收集證據。1998年8月28日,經當地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科鑒定,古某的燒傷傷殘程度為九級。1998年10月3日,古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把火鍋城老板詹某推上了被告席。

古某在訴訟狀中指出,我作為一名消費者,在用餐期間,飯店應保證我的人身安全,但老板詹某給火鍋添加酒精時違反了操作規程,導致我被燒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詹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被告詹某賠償衣物損失、護理費、誤工費等。詹某的訴訟代理人稱,古某為成年人,明知酒精易燃燒,在添加酒精時卻不進行躲避,坐的位置離火鍋太近,自己躲閃不及,也需負一定責任。詹某自己稱,已為古某支付了醫藥費,且生意剛開始,未還清借款,故無法支付其他費用。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者保護法》第41條,詹某應賠償原告古某醫療費、住院生活補助費、誤工工資、護理費、鑒定費、衣物損失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合計人民幣33489.01元。除醫藥費外,尚需補賠古某23906.84元。

古某終於依法為自己追回了所受的物質損失,但有的消費者不知依法保護自己,經常是“私了”,導致隻獲得了醫藥費賠償,未獲得其他損失的賠償。我們作為經營者,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開餐飲能賺錢,但如果不注意學習有關知識,就有可能既損人利益,自己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失。從本案來說,餐飲業經營者應學習消防等方麵的知識,注意易燃情況,或提醒消費者遠離,避免火情的發生。許多人為了盡快掙到錢,裝修完門臉,雇個廚師,就開業,能不使自己受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