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是魏安國和駱光明沒想到的結果。
駱光明在舉報信中提到,批準會見也是為了幫助企業挽回損失,符合辦案要求,且當時不知道樂飛鵬的妻子此前找過徐寧來。因相關負責民警休假,他才打電話給魏安國安排會見。
魏安國則表示,自己在此前和江元德、徐寧來都不認識。
樂飛鵬監視居住的房間有監控,兩個人溝通時,房門是打開的,有輔警在門口值守。他當時按規定進行巡查,具體說了什麼內容已經記不太清楚。
魏安國還認為,經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認定,監控錄像中背景噪聲主要為電視中的人聲,對目標對象的語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間無法分離,因此不具備檢驗條件。
既然是不具備檢驗條件又如何認定就是魏安國說的。
同時,魏安國還提到在庭審期間,自己的辯護律師曾請求合議庭播放會見期間的錄音錄像,開展法庭調查,但是遭到拒絕,自己的工作筆記也在審理中丟失。
駱光明和魏安國還表示,樂飛鵬監視居住房間的監控記錄係警務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證據,由公安機關保存,如要調取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除了案件承辦人之外,其它人均無權調看,而樂飛鵬是如何獲取到監控錄像,辦案機關卻沒有進行追究。
對於獲取監控記錄的情況,案件當事人樂飛鵬表示,取保候審第二天他返回監視居住的酒店,從被限製居住的房間拷貝了與徐寧來會見當天的監控錄像。
樂飛鵬說是之前看到他們從房間主機上拷貝所以知道在哪裏。當時他受到了徐寧來等人的威脅,不掏錢就不讓出去。因為害怕,所以才在兩年後進行舉報。
駱光明和魏安國則表示,監視居住的房間隻有攝像頭,不可能放置主機。且樂飛鵬被取保候審之後,劉景同還在審查之中,監視居住點24小時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貝到錄音錄像。
經過多地公安機關證實,監視居住點主機一般不會放置在監視居住房間,即便是臨時設備,也會加密處理,嫌疑人根本無法獲取到設備密碼。
由於認為在調查、審理中均存在問題,魏安國開始進行申訴、信訪。期間,魏安國獲取了更多有關龔泰然幹預辦案的信息。
據魏安國提供的一段與東寧市檢察人員近三十分鍾時長的錄音顯示,檢察官曾向魏安國透露:“我雖然是你這個案件的主辦人,但是我原先覺得這個案件不應該這樣辦,包括後麵的一些事情,主要是這個案件的幕後有市級領導的批示。”
另外,魏安國反映,他的案件是由東寧市檢察院反貪局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以他的級別,根本還達不到由市檢察院調查,並指定異地管轄的級別。
兩名民警由於這樣的原因獲刑,在東寧市公安係統引起了不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