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象不能全部按照合約要求履約的風險。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上最古老的風險之一,人們對信用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管理的研究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從國外的研究來看,人們對信用風險的度量和管理的研究不斷向模型化、工程化方向發展。國內對信用風險的關注最早緣於“三角債”問題,此後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又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後,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問題更引起了廣泛的關心和討論。國外對信用風險的工程化研究和國內在體製轉軌背景下對信用風險的製度研究仿佛是兩條永不相交的直線。本書正是研究怎樣在同一個框架下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並指出其未來發展的路徑。

在新古典經濟學框架下,由於假設合約人完全理性、市場環境中沒有不利的第三方的外在性、完全與對稱的信息、眾多可選擇的合約夥伴和交易費用為零,合約條款可以詳細地載明發生在與合約行為相關的未來不可預計的事件時,每一個合約當事人在不同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分享的情況、合約強製履行的方式以及合約所要達到的最終結果。這樣一來,合約從簽訂到執行都不存在任何信用風險。新製度經濟學與新古典經濟學相比,在關於人和製度的假定方麵更加接近現實,更適於解釋現實。它從有限理性出發,考慮到外在環境的複雜性、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性或不完全性,認為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前不可能了解對方的所有信息,從而無法完全預期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在簽訂合約後,當事人雙方都麵臨著對方在合同執行期內的違約風險。本書所研究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它以合約人的有限理性為基本前提,引入新製度經濟學的機會主義假設和製度分析方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把我國商業銀行(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分為四類,並試圖指出未來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發展和管理的方向。

第一,政府介入合約引致的信用風險。一般來講,合約是在不存在第三方幹預或不存在不利的第三方的外在性的條件下,合約雙方按照自願、理性、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的。但是,在我國的轉軌過程中,政府是逐步退出市場的,所以存在著在政府幹預或改變合約人預期的情況下簽訂的“準合約”。改革以來國民收入分配逐步向居民傾斜,政府部門已經無力繼續承擔彌補國有企業儲蓄不足、自有資本比率過低的重任,而同時居民儲蓄存款大幅增加,商業銀行就開始按照政府意圖大量地向國有企業發放政策性貸款。政府對銀行進行信貸幹預,要求它們在不進行經濟核算的情況下對相關行業或企業貸款,其實就是默示了在這些貸款出現問題時,企業、銀行都不用負責,政府是最後的責任歸屬人。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的信貸合約成為了一種事先不完全、事後可以重新談判的合約形式。政府的介入使法律不能保證神聖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作為非獨立的經濟主體也不再要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務人失去了硬性約束,開始濫用貸款資金,呈現出強烈的負債融資偏好。因此,銀行向企業貸款變成了政府通過國有銀行變相向國有企業注資或隱性補貼,從而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貸款。而這些巨大的信用風險最終轉移給了中央銀行、財政,並且在國家聲譽入股的情況下,轉移給了存款居民。

第二,機會主義引致的信用風險。按照威廉姆森的定義,機會主義是人們的一種狡詐的自私自利的行為傾向。從更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機會主義是指不充分揭示有關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別是指那些精心策劃的誤導、歪曲、顛倒或其他種種混淆視聽的行為傾向。隻要周圍的環境和條件允許,這些傾向就會轉變為實際行動——投機。在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活動中,存在兩類機會主義引致的信用風險。一是商業銀行的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引致的信用風險。我國的經濟改革是在國有產權基礎上控製權逐步下放,在這個“放權讓利”中,真正行使國有企業所有者權利和承擔所有者責任的主體難以明確,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就無法建立,同時由於企業缺乏經理市場,對經理的行政任命又使經理人的聲譽機製失去了效益,所以國有企業企業家的控製權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製約。又因為在國有企業中,經理們除了工資以外,隻能享受控製權收益,卻沒有合法的貨幣收益,所以銀行經理人員經常對貸款發放審查不力或向可能獲取好處的企業發放貸款,獲得控製權的收益。二是企業的機會主義引致的信用風險。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代理人(借款企業)會出現機會主義動機,故意地“隱蔽行為”或“隱蔽信息”,做出違反合約規定或由於合約不完全而投機等不利於委托人(商業銀行)的事情。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在我國成立了政策性銀行以後,我國商業銀行仍積累了大量的呆賬、壞賬。隨著20世紀90年代後期政府對商業銀行控製和管理的加強,商業銀行的經理人員又開始消極地選擇退出或收縮信貸市場來躲避信用風險。信貸萎縮一方麵導致了新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麵又引致了更大的全局性的問題,即通貨緊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