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小月,一天中午放學回家在過馬路時被一違章逆向行駛的自行車撞倒,導致小腿骨折。事發後,肇事者不但不主動救助小月,還拒絕支付小月的治療費。小月及其家人十分氣憤,決定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那個肇事者以討回公道。那麼,小月是否有權利對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
在我國,如果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是未成年人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權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齡尚小,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其原告人應當是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未成年人作為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必須是因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才能作為原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未成年人起訴時,必須指明是誰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是誰與自己發生了爭議,並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單位等。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為原告起訴時,必須說明起訴的目的和要求,是請求賠償損失,還是要求繼承遺產等。同時還要提出請求所根據的事實(法律事實和證據事實)及理由。
(4)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未成年人起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內的案件,而不是屬於其他機關,如公安機關、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主管的案件,同時,該案件還必須是由接受起訴的這個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在上述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隻要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