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5)(2 / 3)

7.2.4.2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

醫療保障是當前農村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保障問題,這在前麵已有討論。除此而外,迫切需要解決的農村社會保障還有養老保障項目。老有所養,是基本的民生問題。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試點建立農村養老保障製度,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但受經濟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1998年後整個工作遭遇衰退和挫折,國務院在1999年決定停止接受新業務,提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和現行農村經營體製下,目前以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為依靠的農村養老保障已遭到嚴重削弱,這既製約了城鄉養老保障差距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減小,也對農村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構成了嚴重威脅,應引起重新關切。現階段,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養老保險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隨著條件成熟,再逐步向全國農村普及。為此,在探索中應注意解決好以下主要問題:

(1)合理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適當加大政府投入。1992年頒布的我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基本方案》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其中,三者應交的比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且,集體和國家的支持也主要是取自鄉鎮企業和通過稅前予以列支來體現。實際上,不少地方尤其是缺乏集體經濟的地區往往會造成資金不到位。資金問題,是影響農村養老保險製度建立和正常運轉的一個關鍵因素。在堅持個人為主、集體補助的同時,政府應設置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財政出資比例。總的原則是,基金籌集可全國同一比例且分不同檔次,以適應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財政按照農民交費的標準進行補助,多交多補、少交少補、不交不補。其中,對純農民的財政支持力度應比例大一些,而對其他從事非農活動的靈活就業農民的財政支持力度可以比例小一些。對集體補助有困難的農村地區,應由省級財政給予補助;在特別貧困地區,可由中央財政進行支持(劉海燕,2006)。

(2)改革、創新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的推廣模式。從試點情況來看,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實行農民自願加入和強製性定期繳費模式。雖然考慮到了農民收入水平低、保險意識不強等客觀因素,但存在與社會保障社會化和農民收入與支出方式的較大矛盾。為此,應進一步探索、創新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推廣模式,既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又要體現社會化和效率的原則,讓農民有加入社會養老保險的較高積極性。有建議提出,要想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采用利益誘導型的推廣模式是很有必要的,可借鑒商業養老保險的年金模式,分地區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既可使國家財政負擔相對較小,又可極大地調動農民加入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消除以往模式所存在的保費征收難的弊端,解決農業發展資金的籌集問題(謝誌超、楊小鋒,2006)。這種建議有一定合理性。但為了適應農民收入與支出方式的靈活需要,還需要設計適應農民在各類經濟活動情況下的繳費方式,方便農民能終生隨時隨地辦理繳費、查詢和領取養老金。同時,兌保年齡設置應靈活,也要便於農民靈活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3)提高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按照規定,保險金隻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農村養老保險金如果隻是一種低水平的農民養老儲蓄的自我積累,再加上管理有漏洞,農民興趣自然不大。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多元化運用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使資金進入投資領域獲得較大增值,這應是一個基本方向。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認真進行體製和運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