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醫療衛生(2)(1 / 3)

範某在某縣醫院產下一子後大出血死亡,範某的親屬要求縣醫院賠償。院方認為,範某產後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麵的,而且醫院對此已盡到救治義務。範某家屬認為,範某入院前身體狀況良好,醫院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使她大出血死亡的。對此應當怎麼辦?

範某家屬和縣醫院對範某產生死亡的原因各有說法,可以對範某進行屍檢,如果醫院沒有合法合理的證據說明範某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縣醫院應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由此可知,按照正常的醫療糾紛處理規則,對死因不明的醫療事件必須通過屍檢來分清責任。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範某死亡原因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如果醫院想免責,除非能夠證明醫院方不存在醫療過錯。

政策來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特別提示:

屍檢的意義在於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活動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判斷提供證據。屍檢必須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行,無論哪一方拒絕或者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正確判定,責任將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

11患者可以要求醫院賠償哪些損失?

齊某因患急性腸炎在某醫院住院治療,由於輸液時護士的疏忽,將其他患者的藥加進了齊某的輸液液體中,使齊某頭暈、惡心直至昏迷,後經搶救脫險,但齊某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此事後經認定,構成醫療事故,作為醫療事故受害人,齊某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賠償?

齊某可以要求醫院賠償他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該《條例》對各項目還規定了計算標準,如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齊某住院輸液過程中,護士疏忽將其他患者的藥加進了齊某的輸液液體中,導致其昏迷。由於未造成殘疾和死亡的後果,齊某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如果有家屬陪護或者請人陪護,則還可要求賠償近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或者陪護費等。

政策來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特別提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係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12患者及家屬如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韓某在某醫院做闌尾切除手術,醫生手術過程中操作不當給她的身體造成了傷害。韓某要求醫院賠償,但醫院指出這是手術後的正常反應,醫院並不存在操作不當。韓某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她應當向哪一部門提起申請?

韓某不能獨自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她應與醫院協商共同向當地縣市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麵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此可知,患者及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韓某就醫院手術不當對自己造成傷害一事應與醫院協商,如達不成一致,可共同書麵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