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九章(1 / 1)

10.1.1新聞官司媒體敗訴多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麵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生活的法製化和公民法製意識的增強,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不時會遇到一個尷尬的問題,那就是新聞侵權即通常所說的新聞官司。我國第一起新聞官司發生於1985年,上海某公司業務經理杜某,狀告某期刊發表的通訊《二十年“瘋女”之謎》作者涉嫌誹謗。此後,媒體被告事件頻繁發生。近年來更出現“告新聞單位、告記者熱”之說。

有關資料顯示,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以來,全國各級法院通過法律途徑了結的新聞官司已超過幾千起,其中新聞侵權訴訟案占80%。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1991年元月至1995年12月,武漢市區兩級法院共受理新聞侵權案件33件,已審結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的占737%,新聞單位勝訴的隻占26.3%。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理了15起新聞侵權案件,媒體敗訴了14起。顯然,新聞單位在新聞官司中的勝訴率是比較低的。因此,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從法律的高度正確認識並努力采取對策減少和規避新聞侵權,是新聞傳播尤其是輿論監督正當合法進行的一項重要保證。

10.1.2新聞侵權的主要表現

新聞媒體容易構成新聞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新聞傳播內容和事實失實。比如,2007年3月某某時報發表南方香蕉染“蕉癌”的報道和2007年8月北京某報有關北京“伏天飛雪”的報道等,報道內容嚴重失實。

二、新聞報道中評論不當。比如,2002年編寫的《某某公安誌》因記載不全麵,讓人誤認為李某某是“犯罪分子”,侵犯了他人名譽權。

三、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失實報道。比如,《科學中國人》刊發的有關陳家鏞院士的報道。

四、未經本人同意采用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權。比如,2006年第3期《知音》(海外版)刊載文章報道邵陽市原副市長戴某違法問題,該文配發的題頭照片卻誤刊他人照片。

五、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比如,1997年3月31日,四川某報刊載了一篇題為《作情婦被拋便自殺》的消息,透露了一位少女的姓名、年齡、家庭詳細地址等個人隱私。

新聞媒體敗訴多的原因,一方麵是新聞行業競爭非常激烈,生存壓力很大,個別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缺乏足夠自律。另一方麵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沒有證據意識,在采訪報道過程中不及時保存證據,導致法庭上舉證不力。

審理新聞官司的法官們提醒媒體要有證據意識,一旦被訴,如果拿不出證據,再屬實的報道也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新聞媒體一旦發現自己的報道有失誤,或他人提出訴訟,通過“更正”等方法挽回不好的影響,就有可能取得對方的諒解,使對方免於起訴或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