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地從來就是作為農民的基本保障並被物化下來。農民在歡欣鼓舞中從地主哪裏分到了土地,從此他們就選擇了農民這個身分。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也從此他們世世代代失去了作為國家公民應該享受到的很多權利。上世紀六十年代初自然災害農村鬧饑荒,農民沒有飯吃隻能自己想辦法,因為國家也困難。那個時期農村餓死很多人,城裏就沒有。城裏人盡管吃不飽,但命還是保下了。深化改革時期,企業改製,下崗工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可農民受了災,民政救濟一點,農民還得靠過去的積蓄度荒,沒有積蓄的隻有靠借度荒。當國家經濟實力增強以後,城市居民享受了國家的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福利等等,農民就不可能得到普遍意義上的與城市居民同等的享受。要問為什麼?就因為農民有土地。農業稅改革以前,幾乎所有涉及國民待遇的政策,都把農民對土地經營權的占有物化,殘酷的是,這種被物化的量到底有多大,有知識的專家們難道就不可以抽空作些計算,超過物化的部分也好讓農民小弟與城市大哥共享。土地養育了農民,也迫害了農民。
3、農地從來就不是農民可以物化的財產。在國家保障的政策裏,農地分明是被物化了的財產,可在國家的市場上,農地除了可以有償流轉和入股經營外,不可以抵押,更不可以出讓,在農民生產生活處境艱難的時候,農地是冰冷的,它不可能產生人民幣的熱量。農業稅改革以前,中國的三農問題普遍地成為中國社會的熱點、焦點、難點,農民權利成了中國農民向各級政府訴求的主要問題。農村窮,農民苦,是那個時期處於社會弱勢中的農民為自身的生存向社會抗爭發出的呐喊。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始終沒有明白一個道理,由於土地物化是一個概念性的保障物,而不是被財產化了的物質,一方麵農民享受的國家幫助一直以來都極少,另一方麵由於土地不能成為可以物化的財產,農民在取得溫飽之後,很難再獲得發展的機會,導致城鄉收入差距不可逆轉地拉大。
物權流動是農民權利的深度體現。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農民手中真正擁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不少,但能夠作為產權流動的物權很少。農民掌握著土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這些物權能夠作為產權流動的沒有一項。因為宅基地是集體的,農民的房物被冠之“小產權”,不能流動,隻能私下買賣,其交易行為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農民值錢的物權沒產權,不值錢的物權有產權,比如牲口、家具,可又有什麼流動的價值呢?
農民手中的物權不能流動,農民就永遠是傳統的小農。小塊土地,小本經營,少量農產品,年複一年,農民的生活水平靠什麼來提高?把農民都改造成盆景農業的高手,不要說不可能,就是可能,那麼誰來種糧,中國十幾億人口靠進口的糧食養活嗎?不現實。畢竟中國的人均耕地有限,絕大多數的土地是要用來種糧的。那麼隻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減少農民,讓少數人種多數人的田地,讓多數人按照自己的就業方向,有權力來處分自己的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甚至農村的房屋,並讓農民在這些物權的流動中獲取他們創業的“原始資本”。
所有這些目前的製度都沒有作出安排。盡管製度的方針確定了,可是如何統籌,需要多少錢來統籌,有人計算過嗎?我估計中國城鄉一體化路還要走相當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農民不被處處做小老弟就謝天謝地了。